無過錯離婚立法中的衡平機制

導讀:
二 離婚的衡平機制,以堅持無過錯離婚原則為前提,在離婚的條件與程序、離婚的后果與救濟等方面,突出對弱勢一方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特別保護,離婚法由過錯離婚主義向無過錯的破裂離婚主義的邁進,超越了法系,跨越了社會制度的藩籬,成為世界性趨勢,立法上實行破裂離婚主義,只是當代離婚法改革的開端,構建將離婚的危害最小化,保障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之不因離婚而致生活困頓的離婚衡平機制,是無過錯離婚立法未來改革的目標,無過錯離婚法的實施,也導致了一些使立法者始料未及的社會問題,的裁判離婚標準,進入了實行破裂離婚主義國家的行列。
一
當代離婚法的改革始于上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1969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通過了西方世界第一部徹底廢除過錯原則的離婚法案,規定夫妻雙方“不可調和的矛盾導致婚姻無可挽回地破裂”是裁判離婚的唯一理由。其后,許多西方國家的離婚立法選擇不同模式的破裂離婚主義。離婚法由過錯離婚主義向無過錯的破裂離婚主義的邁進,超越了法系,跨越了社會制度的藩籬,成為世界性趨勢。我國于1980年頒布第二部《婚姻法》時確立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裁判離婚標準,進入了實行破裂離婚主義國家的行列。
無過錯離婚法的實施,也導致了一些使立法者始料未及的社會問題。離婚女性的貧困化和由母親監護的子女生存條件惡化,便是其中最具普遍性的問題。這是無過錯離婚法傾向于使離婚變得更加容易,忽視了表面上是個人選擇的離婚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的結果。
立法上實行破裂離婚主義,只是當代離婚法改革的開端。構建將離婚的危害最小化,保障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之不因離婚而致生活困頓的離婚衡平機制,是無過錯離婚立法未來改革的目標。
二
離婚的衡平機制,以堅持無過錯離婚原則為前提,在離婚的條件與程序、離婚的后果與救濟等方面,突出對弱勢一方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特別保護。現行《婚姻法》經2001年修正后,在離婚衡平機制的完善上,取得了相當成效。它突出體現在訴訟離婚中的夫妻財產分割、離婚救濟措施,以及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扶養和教育三方面。
我國法律在婚姻關系是否應當解除的問題上,并不追究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只看婚姻關系本身是否已經“死亡”,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但在離婚后果上,要對一方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予以追究。將照顧無過錯一方作為訴訟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之一,就是這種理念的體現。該項原則由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定,它與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一同構成在離婚財產均等分割原則之外的公平分割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