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樣索要精神損失賠償

導讀:
(一)過錯方的過錯程度(二)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三)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四)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五)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六)過錯方的具體情況以及事后態度(七)其他情況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婚姻關系的結束,那么,由此會產生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法院判案一般從以下幾點進行綜合考慮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法官是要根據這幾種情況確定離婚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的。關于離婚怎樣索要精神損失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屬于無過錯方,那么離婚時就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并沒有在具體數額上予以規定。法院判案一般從以下幾點進行綜合考慮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所以離婚案件的精神賠償數額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二)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
(三)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
(四)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五)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過錯方的具體情況以及事后態度
(七)其他情況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婚姻關系的結束,那么,由此會產生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所以,在具體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還應考慮到其他情況,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勞動和子女撫養、教育上的時間和費用等因素。
法官是要根據這幾種情況確定離婚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的。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