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工勤人員曠工處理辦法

導讀:
原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屬于嚴重違紀行為。一些省市規定對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處罰辦法,職工連續曠工15天的,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予以支持。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那么機關工勤人員曠工處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屬于嚴重違紀行為。一些省市規定對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處罰辦法,職工連續曠工15天的,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予以支持。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關于機關工勤人員曠工處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該條例已經于二○○八年一月十五日國國務院令第516 號廢止。
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屬于嚴重違紀行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規章制度中規定處罰辦法。一些省市規定對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處罰辦法,職工連續曠工15天的,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予以支持。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睂趧诱吡P款100元肯定超過20%,具體超過多少,要以勞動者的月標準工資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