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方法

導讀:
當個人領取養老金時,統籌賬戶支付部分的計算方法為“領取年前一年社會平均工資×”,個人賬戶提取部分的計算方法為“賬戶積累額÷”。而在個人賬戶中,由于每年繳費變化,以及投資收益采取復利計算且不確定,因此計算時較為復雜。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那么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個人領取養老金時,統籌賬戶支付部分的計算方法為“領取年前一年社會平均工資×”,個人賬戶提取部分的計算方法為“賬戶積累額&pide;”。而在個人賬戶中,由于每年繳費變化,以及投資收益采取復利計算且不確定,因此計算時較為復雜。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關于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方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個人領取養老金時,統籌賬戶支付部分的計算方法為“領取年前一年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提取部分的計算方法為“賬戶積累額&pide;(退休時的平均期望壽命×12)”。而在個人賬戶中,由于每年繳費變化,以及投資收益采取復利計算且不確定,因此計算時較為復雜。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暫行辦法》實施之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