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刑事犯罪的三條理論

導讀:
其四,前蘇聯刑法理論將犯罪客體納入犯罪構成之中后,使犯罪構成要件喪失了實質意義而成為單純的形式要件,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也被當作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為了使這種行為無罪,又在犯罪構成之外以其沒有社會危害性為由否認其犯罪性,于是,犯罪構成喪失了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的機能。基于上述理由,張明楷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
其四,前蘇聯刑法理論將犯罪客體納入犯罪構成之中后,使犯罪構成要件喪失了實質意義而成為單純的形式要件,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也被當作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為了使這種行為無罪,又在犯罪構成之外以其沒有社會危害性為由否認其犯罪性,于是,犯罪構成喪失了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的機能。基于上述理由,張明楷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關于構成刑事犯罪的三條理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犯罪客體不是構成要件。理由如下:
①犯罪客體實際上是保護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它屬于犯罪概念的內容。刑法第13條、笫420條明文在犯罪的一般概念和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中說明了犯罪客體或法益。揭示犯罪的本質是犯罪概念的任務,而揭示犯罪本質,不僅要說明犯罪行為侵犯了法益,而且要說明犯罪行為侵犯了什么樣的法益,否則就等于沒有揭示犯罪本質。在犯罪概念中研究法益,則有利于揭示犯罪的本質。
②犯罪客體本身是被侵犯的法益,但要確定某種行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了什么法益,并不是由犯罪客體本身來解決;從法律上說,要通過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綜合反映出來的;從現實上說,要通過符合上述三個要件的事實綜合反映出來。換言之,行為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就必然出現犯罪客體,不可能出現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卻沒有客體的現象。
③犯罪客體與上述三個要件并不處于同一層次,犯罪客體是被反映、被說明的現象,而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都從不同角度說明行為侵犯的是何種法益以及侵犯程度;不僅如此,法益實際上對確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具有決定性意義,將法益作為犯罪概念的內容而不作為構成要件,有利于以犯罪本質為指導解釋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
④主張犯罪客體不是要件,并不會給犯罪定性帶來困難。如上所述,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了什么法益,是由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以及符合這些要件的事實綜合決定的;區分此罪與彼罪,關鍵在于分析犯罪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如果離開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僅僅憑借犯罪客體認定犯罪性質,難以甚至不可能達到目的。
⑤外國刑法將法益視為十分重要的概念,但沒有任何人認為刑法保護的法益是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理論關于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的觀點來自于前蘇聯,但是,其一,前蘇聯刑法學者中也有人反對這種觀點。其二,前蘇聯刑法理論之所以認為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只是因為“每一個犯罪行為,無論它表現為作為或不作為,永遠是侵犯一定的客體的行為。不侵犯任何東西的犯罪行為,實際上是不存在的。”但是,任何犯罪都侵犯法益,并不等于法益本身是構成要件。例如,任何犯罪都違反刑法,但刑法本身并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可見,將犯罪客體作為構成要件,實際上有偷換概念之嫌。其三,特拉伊寧本人在論述犯罪構成因素時,分別論述了“表明犯罪客體的構成因素”、“表明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因素”、“表明犯罪主體的構成因素”、“表明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因素”,他雖然論述了各種表明客觀方面、主體與主觀方面的因素,但他的確沒有論述哪些因素是表明犯罪客體的構成因素,只是說明了犯罪客體的含義與作用。這正好說明,表明犯罪客體的因素來自其他構成要件,而不是其本身。其四,前蘇聯刑法理論將犯罪客體納入犯罪構成之中后,使犯罪構成要件喪失了實質意義而成為單純的形式要件,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也被當作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為了使這種行為無罪,又在犯罪構成之外以其沒有社會危害性為由否認其犯罪性,于是,犯罪構成喪失了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的機能。
基于上述理由,張明楷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