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怎么判

導讀:
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該年齡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所謂“可以”就是可以從減也可以不從減,這個完全由管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參考犯罪嫌疑人的動機、后果、自首表現等等行使自由裁量權。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主要是從有關的年齡、精神等等行為現象來進行判斷;另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被判定之后再滿足有關的條件之后是可以重新進行判定的。
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該年齡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所謂“可以”就是可以從減也可以不從減,這個完全由管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參考犯罪嫌疑人的動機、后果、自首表現等等行使自由裁量權。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主要是從有關的年齡、精神等等行為現象來進行判斷;另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被判定之后再滿足有關的條件之后是可以重新進行判定的。關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怎么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3、已滿75周歲者。該年齡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4、生理缺陷者(聾啞人、盲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相應地適當減輕法。包括一類是不滿14周歲的人;另一類是行為時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確認精神障礙者為無責任能力人,有兩個標準:一是他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處于精神病狀態。。二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他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這一標準即心理學標準,也稱法學標準。只有將前后兩個標準結合起來,才能認定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的精神障礙人屬于無責任能力人。
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法院判決
1、如果是無刑事責任能力說明其實施違法行為時完全不能辨別、控制自己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要承擔的;
2、如果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說明當事人沒有完全喪失控制識別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謂“可以”就是可以從減也可以不從減,這個完全由管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參考犯罪嫌疑人的動機、后果、自首表現等等行使自由裁量權。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主要是從有關的年齡、精神等等行為現象來進行判斷;另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被判定之后再滿足有關的條件之后是可以重新進行判定的。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進行專業的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