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具有還錢的能力。但拒不執行會怎么樣呢?

導讀:
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對于老賴具有還錢能力,但拒不執行該怎么處理!如何判斷老賴是否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呢?如果老賴在判決、裁定生效前有還款的能力,但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由于突發事件的發生,確實沒有了可供執行的財產,喪失了還款的能力,則老賴就不構成本罪。只有同時具備了這四個條件,才能夠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對其進行定罪處罰。那么“老賴”具有還錢的能力。但拒不執行會怎么樣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對于老賴具有還錢能力,但拒不執行該怎么處理!如何判斷老賴是否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呢?如果老賴在判決、裁定生效前有還款的能力,但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由于突發事件的發生,確實沒有了可供執行的財產,喪失了還款的能力,則老賴就不構成本罪。只有同時具備了這四個條件,才能夠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對其進行定罪處罰。關于“老賴”具有還錢的能力。但拒不執行會怎么樣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老賴,就是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對于老賴具有還錢能力,但拒不執行該怎么處理!
如何判斷老賴是否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呢?
1、還款能力的判斷時間,以老賴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的還款能力為基準。如果老賴在判決、裁定生效前有還款的能力,但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由于突發事件的發生,確實沒有了可供執行的財產,喪失了還款的能力,則老賴就不構成本罪。
2、還款能力程度的判斷,以老賴真實的財產狀況為判斷內容,比如說根據工資、存款、房屋、日常消費等對其還款能力進行判斷。除此之外,還要注意老賴是否通過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以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故意造成自己無還款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承擔還款義務,如果老賴有這類行為的話,也屬于有能力還款而拒不還款的情況。
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
光具備前三個條件,老賴仍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還必須具備第四個條件,即老賴拒不還錢的情節嚴重。那如何判斷老賴拒不還錢的情節是否嚴重呢?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只有同時具備了這四個條件,才能夠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對其進行定罪處罰。
通過上面的分析,如果無法同時滿足上述條件,老賴只是無力履行義務,是無法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老賴刑事責任的。
對老賴進行處罰的其他措施
即使老賴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并不是說老賴就不會受到任何處罰了,面對老賴這種欠錢不還的無賴行為,最高法院出臺了多個文件,采取了各種措施對其進行失信教育:
在申請執行后可對老賴采取的措施
1、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強制被執行人申報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銀行賬戶、存款、收入、房產、車輛等);
3、禁止轉讓知識產權,凍結相應的股權、證券等賬戶;
4、發出搜查令;
5、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6、拘傳調查詢問;
7、依申請執行對第三人到期債權;
8、代履行;
9、限制出境;
10、向媒體公布失信人名單;
11、司法拘留等
限制老賴的高消費行為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老賴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3〕17號),在第一條中規定了失信被執行人的范圍,即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教育: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四)44部門聯合簽署失信教育人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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