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老賴進監獄,欠錢不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導讀:
拒不執行判決老賴進監獄,欠錢不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拒不執行判決老賴進監獄在澠池縣人民法院,孫某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澠池縣法院決定以孫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澠池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孫某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那么拒不執行判決老賴進監獄,欠錢不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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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老賴進監獄,欠錢不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拒不執行判決老賴進監獄
在澠池縣人民法院,孫某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原來,王某某如期向孫某某提供了貨物,但卻遲遲沒有結清貨款,訴至法院勝訴后,又被孫某某以各種理由拖延履行,于是才導致了上述情形。
據了解,2014年11月10日,澠池縣人民法院(2014)澠民初字第114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人孫某某償還王某某貨款1013968元。后孫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1月15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民終字第14號民事裁定:上訴人孫某某按自動撤訴處理。
判決生效后,孫某某遲遲不履行償還義務,而且在王某某申請立案執行后,以欠他人錢為由同他人到某集團某工程有限公司財務科簽字結賬,同意將某公司欠其的405000元工程款轉給他人用于支付所欠的材料款。后他人將405000元的三張承兌匯票取走并貼現。
另查明,2015年7月4日澠池縣人民法院以孫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對其司法拘留15日,罰款20000元。孫某某未在報告財產令規定期限內報告財產情況,且所留電話無法聯系,故意躲避執行。澠池縣法院決定以孫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
澠池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孫某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行為人具有可執行能力是認定行為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前提。孫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在明知要承擔償還貨款責任的情況下,將某公司所欠工程款另作他用,導致判決難以執行,孫某某主觀上惡意程度明顯。同時,希望案件的公開宣判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讓一些有能力履行的被執行人吸取教訓,切勿以身試法。
欠錢不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