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導讀:
刑事訴訟基原則也稱“刑事訴訟之主義”。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由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法律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刑事訴訟和其他性質的訴訟必須共同遵守的原則,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等,我們稱為一般原則。
刑事訴訟基原則也稱“刑事訴訟之主義”。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由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法律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刑事訴訟和其他性質的訴訟必須共同遵守的原則,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等,我們稱為一般原則。關于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基本原則概述
1、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或主要訴訟階段,公、檢、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刑事訴訟基原則也稱“刑事訴訟之主義”。
(1)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體現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
(2)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由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法律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刑事訴訟和其他性質的訴訟必須共同遵守的原則,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等,我們稱為一般原則。另一類是刑事訴訟所獨有的基本原則,如: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等,即刑事訴訟的特有原則。
(3)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一般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一些具體的制度或原則,由于只適用于刑事訴訟的某一階段或僅適用于某一專門機關或訴訟參與人,解決具體的訴訟問題,因此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如:兩審終審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等。
(4)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具有法律約束力。
3、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本法律規范,對于我國刑事訴訟立法和實踐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1)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可以促進我國刑事訴訟立法的科學化。
(2)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還指導著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展。
(3)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與刑事訴訟法的任務緊密相連的,是指導人們實現刑事訴訟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任務的保證。
二、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刑訴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特別關注: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具有專屬性,只能由公、檢、法三機關分別行使;
2、法律特別規定只針對偵查權,即除了公安機關以外,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偵查權;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刑訴法第5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特別關注:
1、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2、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領導和被領導關系,其獨立使檢察權體現于檢察系統的獨立。
3、法院上下級之間則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其獨立使審判權在法院系統獨立前提下,主要體現于審級獨立。
4、我國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
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1、分工負責要求各專門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職權,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推諉。
2、互相配合要求公檢法機關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相互支持與協作,共同完成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務。違法“聯合辦案”或“提前介入”是違反該原則的。
3、互相制約要求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各把關口,互相約束,防止發生錯誤和及時糾正錯誤,正確執行法律。
4、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的。分工負責是前提,配合與制約是正確執行法律的保障。
五、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1、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立案、偵查、審判和執行等各個程序中,要結合具體程序加以掌握。
2、本原則與“互相制約”的區別是,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是單向的,而互相制約則是雙向或者多向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結合辯護與代理一編掌握該原則。
七、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1、該原則的基本含義為:
(1)在刑事訴訟中,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
(2)人民法院確定任何人有罪,必須依法進行。
2、該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
(1)廢除了人民檢察院原來曾長期擁有的以免予起訴為名義的定罪權,使定罪權由人民法院專門行使;
(2)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一律稱為“犯罪嫌疑人”,而從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之后,則稱為“被告人”;
(3)明確由控訴方承擔舉證責任,公訴人在法庭調查中有義務提出證據,對被告人有罪承擔證明責任。
(4)確立了疑罪從無的原則。檢察機關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有權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合議庭經過開庭審理,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3、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不同于西方國家的無罪推定。
八、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1、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的訴訟權利和人身悔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2、該原則的含義:
(1)訴訟權利是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法定權利,法律予以保護,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剝奪。
(2)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有權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訴訟權利。
(3)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應當保障,并不意味著訴訟參與人可以放棄其應承擔的訴訟義務。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也有權力要求訴訟參與人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否則,刑事訴訟就無法順利進行。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刑訴法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特別關注:
(1)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2)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在審判階段,對于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于其余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公安司法機關一經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即告結束。在自訴案件中,法院應根據情形分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或準予撤訴、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作出判決宣告無罪。
2、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2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該《規則》第263條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26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十、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了這一原則:
(1)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2)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國際法中有關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內容。
十一、刑事司法協助
刑訴法第17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包括:(1)代為送達文書。(2)代為調查取證。(3)移交證據。(4)通報訴訟結果。(5)扣押、移交贓款、贓物。(6)引渡。(7)法律和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司法協助事宜。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偵查審查行使權、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和刑事司法協助權等,這些基本原則的意義重大,在法律上是具有很大的權威的,在刑事案件受傷過程中將七基本原則依法行使,做到法制社會的全面體現。同時,對于廣大群眾來說,更好了安全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