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錯案的積極作用有哪些?

導讀:
注重一方,而忽略另一方,都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根本宗旨。有鑒于此,此次新刑訴法的修改,首先在總則當中確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2]這為日后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思想,只有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思想落實到具體刑事訴訟活動中,才能更好地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得到保護,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注重一方,而忽略另一方,都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根本宗旨。有鑒于此,此次新刑訴法的修改,首先在總則當中確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2]這為日后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思想,只有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思想落實到具體刑事訴訟活動中,才能更好地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得到保護,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關于刑事訴訟法對錯案的積極作用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新刑訴法的積極意義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進新刑訴法總則當中,是一次里程碑式的新跨越
其實,在刑事訴訟活動當中,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一直是一對相互依存、不可調和的矛盾,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注重一方,而忽略另一方,都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根本宗旨。過去,我國司法活動更多的是強調打擊犯罪的力度與效率,對公民訴訟權利,確切的來說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不夠,奉行“命案必破、口供中心主義”的思想,為在第一時間把所謂的“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不惜以犧牲程序正義為代價,為獲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斷采取刑訊逼供、威逼利誘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造成了眾多冤假錯案的產生,嚴重動搖了人們對司法的信任,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有鑒于此,此次新刑訴法的修改,首先在總則當中確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作為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其內容最能反映一個國家的法治文明程度,這次總則的修訂,是繼04年人權入憲后又一次里程碑式的跨越,是我國人權事業的新發展,是將帶有宣傳色彩的、在司法實踐中只起宏觀抽象指導作用的憲法人權保障原則通過刑事訴訟法這部基本部門法做了具體規定,刑事訴訟法成為第一部宣告“保障人權”的國家基本法律。[2]這為日后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思想,只有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思想落實到具體刑事訴訟活動中,才能更好地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得到保護,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二)賦予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具有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及閱卷范圍
過去,舊刑訴法規定絕對適用法律援助的范圍是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或可能判處死刑,而上述人員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為其指定律師提供辯護。新刑訴法擴大了絕對適用法律援助的范圍,除依舊保留上述人員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增加的2類人員,要么是具有生理缺陷,要么是有可能被處以重刑,為確保公平正義,有必要為其指定辯護,從而更好地維護上述2類人員的合法權益。
除律師能以辯護人的身份提前介入刑事偵查活動中,新刑訴法對律師閱卷的范圍也作了新的規定。過去,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只能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只有到了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才能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現在,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就可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閱卷材料范圍的擴大及階段的提前,使得律師有更充足的時間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作準備,通過閱卷了解案件情況、核實有關證據,避免因控辯雙方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訴訟地位不對等,通過程序上對辯方權益的保障,達到最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