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工作人員病事假制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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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教育局關于嚴格執行病事假制度的通知
市直屬各學校(單位):
為貫徹落實《舟山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紀律的通知》(舟教發〔2013〕17號)和《舟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舟山市財政局關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各類假期待遇的通知》(舟人社發〔2014〕8號)等文件精神,嚴明干部職工病事假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病事假制度
市教育局機關工作人員及直屬學校(單位)主要負責人因病、因事請假及請假期間工資待遇要嚴格按相關規定執行,并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二、嚴格按管理權限辦理請準假手續
結合市本級教育系統實際,在職在編人員因病、因事請假按如下管理權限分別報批,辦理請準假手續。
(一)市教育局機關工作人員及直屬學校(單位)主要負責人
1.局主要領導請假,按市委、市政府辦公室有關規定辦理。
2.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請假,報局主要領導批準。
3.處室負責人請假,3天(含)以內的經分管領導批準;3天以上的須報分管領導同意,并經主要領導批準。
4.一般工作人員請假,1天(含)以內的由處室負責人批準;1天以上5天(含)以內的,經處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準;5天以上一個月(含)以下,報處室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同意,并經局主要領導批準。
5.直屬學校(單位)主要負責人請假,1天(含)以內的告知局辦公室。1天以上一個月(含)以下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分管領導同意并經局主要領導批準;直屬學校主要負責人,報局分管人事領導同意并經局主要領導批準。[page]
6.長期請假的(原則上一個月以上),提供請假相關依據報局辦公室,由辦公室提交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長期病假、女職工產假、哺乳假等法定假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7.請假1天以上原則上應提前1個工作日辦理請假手續,填寫好《請假審批表》,經相關領導簽字同意后交辦公室。如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提前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及時進行口頭告知,并在事后2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二)市本級其他在職在編人員
市本級其他在職在編人員要嚴格執行本學校(單位)的病事假相關規定,管理權限和辦理手續由各學校(單位)負責制定和完善。每年一次將單位病事假統計匯總后報局組織人事處。
三、嚴格落實病事假期間的相關工資待遇政策
(一)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嚴格按《舟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舟山市財政局關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各類假期待遇的通知》(舟人社發〔2014〕8號)執行。
(二)根據教育系統實際,對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作如下補充規定:
1.各學校(單位)要進一步完善教職工請假制度,嚴格按本學校(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方案執行相關工資待遇規定。
2.局機關事業身份工作人員按公務員相關病事假工資待遇規定執行,請假期間如有扣發工資待遇的,由組織人事處函告工資關系所在單位落實病事假工資待遇政策。
3.系統內借用人員執行實際工作單位的相關請假規定,并由實際工作單位函告工資關系所在單位,落實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政策。
四、嚴格責任追究
1.請假人員假滿后必須按時返崗,及時向準假領導銷假,并告知辦公室。若遇特殊情況,一時難以返回的,應及時申請續假,經同意后方可續假,未經同意無故超假的視為曠工。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或請假未獲批準就擅自離崗的,均以曠工處理。
2.應請事假而請病假的,經發現查實,將進行批評教育。
3.對曠工的人員除進行批評教育外,還要依照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處理。
4.局機關工作人員、直屬各學校(單位)主要負責人無故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經敦促仍不返崗的,按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處理。[page]
五、其他
局辦公室負責對局機關工作人員和直屬學校(單位)主要負責人病事假請假情況一月一次的統計工作,組織人事處根據統計結果落實相關人員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紀檢監察室負責督促監察。執行情況將納入干部年度績效考核。由辦公室、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舟山市教育局
2014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