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六級工傷賠償標準

導讀:
繼續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向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結算。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如工傷職工本人每月工資是2000元六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8000元。如果本人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高于6135元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85890元。那么鄭州市六級工傷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續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向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結算。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如工傷職工本人每月工資是2000元六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8000元。如果本人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高于6135元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85890元。關于鄭州市六級工傷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工傷醫療費用
工傷醫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享受因工醫療待遇,這些費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全額支付。但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急救的,脫離危險后應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醫治。異地發生事故傷害在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經急救脫離危險后應轉入本市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并報經辦機構確認。
根據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29條的規定:受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醫療規定的費用,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繼續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向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結算。
二、康復治療費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并報經辦機構確認。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工資
工傷職工能享受不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四、護理費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有關費用由所在用人單位負責。在單位不派人護理的情況下,工傷職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護理費。具體工傷護理費的給付,住院期間包括定殘之前,由單位按照實際支出承擔責任,具體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即護理人員有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標準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雇傭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傷殘評定后的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支付,其標準為鄭州地區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根據鄭州市2009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486.4元來計算:
1、護理費分別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領取1243.2元;[page]
2、護理費分別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領取994.5元;
3、護理費分別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領取745.9元;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不明確的可以參考《河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包干標準為:省內出差每人每天30元。每天30元的70%即21元的標準。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如工傷職工本人每月工資是2000元六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8000元。
如果本人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高于6135元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85890元。
如果本人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低于1227元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即為17178元。
七、傷殘津貼
退出工作崗位的工傷津貼為:用人單位應該保留與工傷職工的勞動關系,為其安排適當的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數額為本人工資的60%,如工傷職工本人每月工資是2000元則工傷職工每月可以領取1200元的工傷津貼。
如果工傷職工決定退出工作崗位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3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六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09年度鄭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是2486.4元即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149185元。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八、 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是指工傷職工為了生活方便或重新就業的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這項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page]
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對這種標準作出規定,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工傷保險條例》中輔助器具賠償金額的計算也應以“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