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學文與馮福明勞動保險糾紛上訴案

導讀:
上訴人鐘學文因與被上訴人馮福明勞動保險糾紛一案,不服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順法民一初字第00881-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鐘學文原是馮福明開辦的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大明酒樓的員工,2004年11月,鐘學文與馮福明終止了事實勞動關系。鐘學文與馮福明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后,經了解,認為馮福明應為其購買從1994年12月至2004年11月的社會保險。鐘學文在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后,于2005年1月 21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那么鐘學文與馮福明勞動保險糾紛上訴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鐘學文因與被上訴人馮福明勞動保險糾紛一案,不服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順法民一初字第00881-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鐘學文原是馮福明開辦的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大明酒樓的員工,2004年11月,鐘學文與馮福明終止了事實勞動關系。鐘學文與馮福明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后,經了解,認為馮福明應為其購買從1994年12月至2004年11月的社會保險。鐘學文在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后,于2005年1月 21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關于鐘學文與馮福明勞動保險糾紛上訴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名稱】 鐘學文與馮福明勞動保險糾紛上訴案 【案件字號】 (2005)佛中法民四終字第376號 【審理法官】 陳治艷、陳慶莉、萬曉庚 【文書性質】 裁定書 【審結日期】 20050804 【審理法院】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二審 【全 文】 廣東省佛
【案件名稱】 鐘學文與馮福明勞動保險糾紛上訴案
【案件字號】 (2005)佛中法民四終字第376號
【審理法官】 陳治艷、陳慶莉、萬曉庚
【文書性質】 裁定書
【審結日期】 20050804
【審理法院】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二審
【全文】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5)佛中法民四終字第37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鐘學文,1963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福明,1955年10月14日,住xxx,系個體工商戶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大明酒樓的業主。
委托代理人何善彬,廣東大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鐘學文因與被上訴人馮福明勞動保險糾紛一案,不服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05)順法民一初字第00881-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鐘學文原是馮福明開辦的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大明酒樓的員工,2004年11月,鐘學文與馮福明終止了事實勞動關系。在鐘學文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前,馮福明向社保部門按馮福明認為所發給鐘學文的工資標準購買了從2001年11月至2004年11月的社會保險。鐘學文與馮福明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后,經了解,認為馮福明應為其購買從1994年12月至2004年11月的社會保險。在向社保部門了解了馮福明只為其購買了2000年11 月至2004年11月的社會保險,且認為馮福明購買的標準低于鐘學文實際所收取的工資標準后,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2005年1月6日,佛山市順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順勞仲不字【2005】第7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該通知書認為鐘學文請求大明酒樓補繳1994年12月份至2000年10月份的社會保險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有關申請仲裁的時效,故不予受理。鐘學文在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后,于2005年1月 21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另查明:馮福明系個體工商戶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大明酒樓的業主。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法院處理的案件,前提是屬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依據1999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征收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因此,關于社會保險的征收,主管部門為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非法院的管轄范疇,故原告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因本案不屬法院處理的案件,原審法院予以駁回起訴,鐘學文應向當地負責管理社會保險的機關申請解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原審法院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如下裁定:駁回鐘學文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鐘學文負擔。
上訴人鐘學文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以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征收暫行條例》為依據簡單駁回鐘學文的起訴是錯誤的。原審開庭時只有法官、書記員,被告缺席,僅有其委托律師出庭,按照勞動糾紛的有關規定,必須被告當事人到庭才可開庭。而且,本案是于3月10日下午兩點多開庭的,判決書中寫為2005年2月21日公開開庭的。馮福明代理人提交的證據是偽造的工資單,其作假證,鐘學文要求原審法官進行質證,原審法官沒有采納。一審法官的審查應當圍繞鐘學文的訴訟請求進行,鐘學文在一審申請馮福明補繳社會保險金,而一審法官卻圍繞著社會保險的征收調查,偏離了訴訟請求,作出不當裁定。二、原審裁定查明,鐘學文與馮福明于2004年11月終止了事實勞動關系,之后經鐘學文了解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1998年《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二、十、二十四、三十五條和2000年3月廣東省人民政府第57號令《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等的規定,馮福明應當為鐘學文購買1994年12月至2004年11月的社會保險。且順德區養老保險也已于1994年1月1日成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認為鐘學文的申訴超過仲裁時效是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一、撤銷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05)順法民一初字第00881-1號民事裁定;二、判令馮福明為鐘學文補繳1994年12月至2004年11月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
被上訴人馮福明向本院答辯稱: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圍。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的征收管理屬于稅務機關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范圍。若馮福明沒有為鐘學文繳納或漏繳社會保險費,依法應由上述行政機關處理。所以,鐘學文起訴要求馮福明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圍。二、鐘學文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且超出仲裁范圍。鐘學文要求馮福明為其繳納1994年12月至2000年10月社會保險費而于2005年1月5日向佛山市順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佛山市順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認定鐘學文申訴已超過時效,作出順勞仲不字(2005)第7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因此,鐘學文的起訴依法已過訴訟時效。并且,鐘學文仲裁請求與訴訟請求不符,依法應當駁回鐘學文起訴。三、馮福明已依法為鐘學文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勞動法》實施后,為確保社會保險的征繳,國務院于1999年制定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佛山市順德區于2000年底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確定企業個人購買社會保險的險種和數額。馮福明按政府部門的要求,從2000年11月起至鐘學文離開馮福明單位止,足額為鐘學文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并且,鐘學文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全部都由馮福明出資,而鐘學文分文沒有支付。綜上所述,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審理范圍,鐘學文的起訴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且超出仲裁范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鐘學文的上訴請求。
經審查,雙方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