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域管轄?

導讀: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地域管轄亦稱地區管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按空間范圍確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區劃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如前所述的《條例》第17條規定的管轄就是一般地域管轄,它是按照當事人的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的。這是勞動爭議仲裁地域管轄的一種特別情況,稱為特別地域管轄。那么什么是地域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地域管轄亦稱地區管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按空間范圍確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區劃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如前所述的《條例》第17條規定的管轄就是一般地域管轄,它是按照當事人的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的。這是勞動爭議仲裁地域管轄的一種特別情況,稱為特別地域管轄。關于什么是地域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地域管轄?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這在法律上稱為地域管轄。地域管轄亦稱地區管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
關按空間范圍確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區劃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地域管轄與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地域管轄基本是一致的,這樣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勞動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方便當事人就地就近解決勞動爭議。
地域管轄又分一般地域管轄和特別地域管轄。如前所述的《條例》第17條規定的管轄就是一般地域管轄,它是按照當事人的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的。《條例》第18條、《辦案規則》第8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這是勞動爭議仲裁地域管轄的一種特別情況,稱為特別地域管轄。特別地域管轄,是以勞動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所在地作為標準劃分管轄的,它是由于采用一般管轄的辦法,不能適應當事人進行申訴又不便于仲裁機關進行仲裁情況下采用的一種明確管轄權的制度,如鐵路、民航、交通跨地區的企業和聯合企業內發生勞動爭議,就不宜適用一般管轄原則,而應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