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糾紛如何取證

導讀:
首先,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厲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其次,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的規定。那么小產權房糾紛如何取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厲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其次,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的規定。關于小產權房糾紛如何取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厲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其次,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