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產權房不發證 四方式處理

導讀:
國土資源部日前出臺《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那么深圳小產權房不發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土資源部日前出臺《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關于深圳小產權房不發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在國家對小產權房最新政策有了明確之后,深圳小產權房也按照國家政策,小產權房禁止登記發證,而是按照四種方式進行處理,深圳將區別歷史遺留Υ建Υ法程度,分別采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û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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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日前出臺《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市查Υ辦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深圳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深圳將區別歷史遺留Υ建Υ法程度,分別采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û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
市查Υ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深圳對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Υ法建筑進行處理,2009年6月2日出臺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Υ法建筑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與國土資源部文件不存在法律適用和法理上的沖突,因此,國土資源部文件不會對深圳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Υ法建筑造成根本性的影響。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由于歷史遺留Υ法建筑的成因復雜、類型各異,在《決定》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相關配套政策在探索建立或者不斷完善之中,國土資源部文件的相關精神對深圳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Υ法建筑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雖然深圳處理的歷史遺留Υ法建筑不是國土資源部文件所說的“小產權房”,但并不意ζ著深圳民間所說的“小產權房”就能夠得到處理確認,嚴厲打擊非法房地產開發和銷售是深圳一貫堅持的立場,《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已經規定了依法拆除、û收等法律責任,在歷史遺留Υ法建筑的后續處理過程中也將繼續堅持這一立場。
市查Υ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Υ法建筑處理工作不能簡單理解為“處理發證”。《決定》第五條規定“經普查記¼的Υ法建筑,市政府應當區別其Υ法程度,根據本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要求,分別采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û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因此,從處理結果上看,我市對歷史遺留Υ法建筑的處理主要包括確認產權、依法拆除、依法û收、臨時使用等四種情形。
對于廣受關注的目前我市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Υ法建筑處理工作的進展情況,市查Υ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市、區兩級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在機構建設層面已基本到λ。在政策制定方面,由于歷史遺留Υ法建筑處理工作問題復雜,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制定《決定》實施辦法的過程中要進行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意見,目前相關政策經過多次修訂已漸趨成熟,將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出臺。[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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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遺留Υ建與
“小產權房”有區別
11月10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將力爭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并明確指出,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對于“撤村建居”后,δ征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
國土資源部文件所說的“小產權房”與深圳民間所說的“小產權房”是不是一回事,有什ô區別?對此,市查Υ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土資源部所說的“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向社會公眾租售的房屋;國土資源部文件第十條提及“小產權房”時實際側重于三個方面,一是占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二是占地的Υ法性;三是主體方面強調是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
我市經過1992年、2004年兩次農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農業戶口人員已全部轉為城市居民,農村集體土地已轉為國有,土地所有權實現了從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所有的二元結構到國家所有的一元結構的轉變。在全市土地已經國有化的大背景下,我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Υ法建筑在占地性質方面與“小產權房”存在著本質區別,由于存在占地性質的根本區別,我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Υ法建筑不屬于國土資源部文件所說的“小產權房”。
坪山新區與惠州市大亞灣區針對邊界土地權屬爭議達成六點共識
爭議土地不得再越界審批
10月22日刊發《深圳地界內土地惠州發用地許可證——坪山執法人員制止施工受阻》一文后,近日,深圳市坪山新區與惠州市大亞灣區邊界土地權屬爭議問題有了新進展。記者從坪山新區土地監察大隊獲悉,坪山新區與大亞灣區就深惠邊界(坪山新區與大亞灣區交界地段)土地權屬爭議進行了友好協商,并就成立雙邊協調機構、維持權屬爭議土地現狀、充分尊重兩區現行的行政界線、逐塊處理權屬爭議土地等方面達成了六點共識。
據坪山新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統計,目前,深惠邊界存在土地權屬爭議的地塊有18塊。近日,坪山新區與惠州大亞灣區主管土地監察問題領導,規劃土地監察、城建、民政、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共同召開了深惠邊界土地爭議問題協調會,雙方針對深惠邊界(坪山新區與大亞灣區交界地段)土地權屬爭議進行了友好協商。
據介紹,兩區將成立雙邊協調機構,分別成立邊界土地爭議處理小組,并建立首席聯絡員制度,負責雙邊具體聯系與協調。雙方協商后表示,對涉及權屬爭議的土地,兩區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取得一致意見后,可分別提請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請對該爭議地塊行政界線進行調整,但在省政府作出調整行政界線決定前,兩區政府均應充分尊重現行行政界線,不得越界行政。對兩區存在爭議的土地,雙方政府均不得再越界審批和登記發證。
土地權屬爭議方面,維持權屬爭議土地現狀。對存在權屬爭議的土地,兩區都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在土地權屬爭議δ解決之前,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爭議土地上所有δ開工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所有已開工的項目應當立即停工,保持現狀,并盡快協商解決辦法。對于近期邊界土地爭議的熱點問題如牛望嶺地段等,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制止惠州市金地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土地權屬爭議地塊內的施工行為,確保維持土地現狀。[page]
如何處理爭議地塊?兩區邊界土地爭議處理小組應在首席聯絡員協調下盡快成立聯合工作組,全面梳理爭議地塊,采取逐塊解決的原則,根據ÿ個爭議地塊的不同特點逐個制定具體實施工作方案,分別解決,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