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釀成人身傷亡事故,交強險是否免賠?

導讀:
根據《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有下列幾款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有前幾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酒駕釀成人身傷亡事故,交強險是否免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有下列幾款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第一款: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的;第二款: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第三款;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幾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2007年4月1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7]77號)規定:“根據《條例》和《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筆者認為醉酒駕車釀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受害人應該進行賠償,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交強險具有一定的公益屬性,應區別于商業險種。
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要求保險公司對第三人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屬性,在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第三人就交通事故的發生是不可預料的,對于肇事者是否具有具有過錯是不可防范的,若使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排除在外,在發生肇事者逃逸或賠償能力有限的情況的時候,便限制了第三人獲得保險賠償的權利,這顯然違背了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立法本意,違反了保障社會公益,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法律精神,故本認為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
二、從立法者的立法的本意理解該法律條款保險公司應承擔交強險責任。
三、當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沖突時誰優先適用的問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保監廳函[2007]77號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二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等四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只墊付費用,被保險人無責,只在無責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該答復不是規范性法律文件。若與《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相關條款發生法律沖突,應以《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為處理依據,僅有這樣才符和法律本身所體現的法理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