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交強險是否賠償

導讀:
交通肇事罪交強險是否賠償交通肇事罪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一旦發生,焦點都在賠償方面。交通肇事罪屬過失性犯罪,被告人也不愿造成他人死亡。因此,無論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依照《保險法》,都規定了保險公司有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的法定賠償義務。保險公司對投保了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負責賠償,對于非保險機動車肇事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那么交通肇事罪交強險是否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交強險是否賠償交通肇事罪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一旦發生,焦點都在賠償方面。交通肇事罪屬過失性犯罪,被告人也不愿造成他人死亡。因此,無論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依照《保險法》,都規定了保險公司有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的法定賠償義務。保險公司對投保了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負責賠償,對于非保險機動車肇事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關于交通肇事罪交強險是否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交強險是否賠償
交通肇事罪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一旦發生,焦點都在賠償方面。但對于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能否在刑事審判中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并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還有待出臺明確的法律規定。本人的觀點是,應當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交通肇事罪屬過失性犯罪,被告人也不愿造成他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現今社會中必然存在的現象.社會要發展,就需要車輛,只要車輛存在就必然會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現象存在。就像治病需要藥物,而藥物會存在副作用的道理一樣。因此,對于必然存在的危害,就需要有相應的措施來化解。因此,賠償也就成了重點。現實中多有受害人方抓住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漫天要價的現象存在,而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也比比皆是,此時就會出現雙方針鋒相對,僵持不下的局面。而一旦因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無法支付賠償金,入獄便在所難免。而被害人方,也將不得不繼續再跟保險公司打官司。因此,如果在刑事審判中,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有利于保證被害人一方得到賠償,減輕被告人的責任,也避免再次發生訴訟,增加訴累。或者也可以考慮將原告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賠償事宜,在庭前會議中專門做一下提前處理,而不必再要求保險公司出庭參加庭審。
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受害人或其近親屬是否可以將為肇事車輛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對此,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
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理由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屬于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和機動車車主之間是合同關系,而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關系是侵權法律關系,不包含合同關系。
另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應在責任保險限額內,支付賠償保險金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可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并不限于刑事被告人,還包括其他有賠償義務的人。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可以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關鍵是看保險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賠償責任。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雖然是以商業保險的面目出現,但由于其運行實施過程中包含強制性,具有強制保險的屬性,并不是純粹的商業保險。
其次,《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由此可見,保險公司不僅僅可以基于合同的約定(即合同關系)承擔賠付的民事責任,還可以基于法律的規定。因此,即便在保險合同中沒有約定,保險公司也應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賠償的保險金。因此,無論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依照《保險法》,都規定了保險公司有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的法定賠償義務。因此,可以將保險公司作為本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一并起訴,由同一審判組織進行審理。這樣,既可以節約司法資源,又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訟累。
交強險賠償范圍
第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對投保了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負責賠償,對于非保險機動車肇事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為了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條例》第42條規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的事故,也適用本條款,即保險公司對于被保險機動車發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也負責賠償。
第二,本車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本車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車人員,包括本車駕駛人和車上乘客。
人身傷亡是指人的身體受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生人身傷亡依法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共計15項,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保險公司根據受害人人身損害程度以及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在責任限額內給予賠償。
財產損失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受害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財產損失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和車內財產的損失,也不包括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而造成的損失和其他間接財產損失。
第三,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不超過責任限額。責任限額是保險公司賠償的最高金額。對于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最高賠償的金額不超過責任限額,即對于損失金額超過責任限額以上部分,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同時,保險公司依法進行賠償,即賠償的內容和標準均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