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過程中出現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導讀: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很多的建筑林立在城市當中,一是為了改變城市風榮風貌,二也是因為各開發商的需求。建筑工地屬于較為危險的地方,時而會有建筑事故發生。有時候建筑的單位并不屬于承包方,那么建筑過程中出現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一、建筑過程中出現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在建筑過程中出現事故的話,事故責任由總承包單位承擔。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二、建筑施工總承包工程范圍
1、特級企業:可承擔各類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2、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3、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4、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業、民用與公共建筑(建筑物、構筑物)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結構工程,屋面工程,內、外部的裝修裝飾工程,上下水、供暖、電器、衛生潔具、通風、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裝工程。
三、我國法律中關于建筑過程事故承擔的法律規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簡單來說,建筑過程中發生事故的話,是屬于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其責任是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的。分包單位不服從導致的事故則由分包單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