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文法院就涉拆遷類案件進行調研

導讀:
崇文法院就涉拆遷類案件進行調研 該院調研認為,涉拆遷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家庭成員之間就拆遷款數額分配引發爭議的訴訟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二是以非法形式取得回遷安置房屋,判決拆遷協議無效后,引發信訪問題。在被拆遷人主張確認拆遷協議無效的訴訟后,引發第三人信訪。目前,涉拆遷類案件審理中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告不當,引發程序違法被發回。針對涉拆遷類案件審理,該院提出幾點建議: 一是程序務必嚴謹,特別是在涉及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開庭傳票程序下缺席審理的案件,應在窮盡所有的聯絡方式仍無法 聯絡到被告時再發布公告。那么崇文法院就涉拆遷類案件進行調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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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法院就涉拆遷類案件進行調研
該院調研認為,涉拆遷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家庭成員之間就拆遷款數額分配引發爭議的訴訟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
二是以非法形式取得回遷安置房屋,判決拆遷協議無效后,引發信訪問題。如第三人與被拆遷人之委托人通過辦理假結婚證書取得拆遷安置資格,故而第三人取得安置房屋產權證。在被拆遷人主張確認拆遷協議無效的訴訟后,引發第三人信訪。
三是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權屬不明,引起訴訟。如上世紀八十年代企業員工雖調動工作,但仍對原單位住房享有入住證,在新舊單位就該房屋無明確交接手續情況下,職工將該房屋借給現調入單位的同事使用,至拆遷時,引發權屬糾紛。
四是因離婚訴訟引發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效力問題難以判斷。在此種情況下,原拆遷房屋往往由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的父母作為被拆遷人與拆遷公司簽訂拆遷協議,但是拆遷時考慮到貸款償還能力、供暖費用的交納等問題,往往將回遷安置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子女進行離婚訴訟時,父母與子女惡意訴訟,通過調解手段將房屋產權變更到父母名下,引起原調解案件的再審,并且導致離婚訴訟案件中止。
目前,涉拆遷類案件審理中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告不當,引發程序違法被發回。如審判人員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僅憑一封被退還的“郵寄地址查無此人”司法專郵就認定無法聯系到被告,依據被告戶籍或注冊地進行公告。但在公告缺席審理判決生效后,在執行程序中發現,依據原告提交的合同等證據材料中顯示的被告單位地址或電話,可以聯系到被告,由此引發案件因程序違法而再審或發回重審。
二是過于追求調撤率,不動產權屬審查不嚴謹,遺漏必要訴訟當事人。如產權證為夫妻一方姓名,開庭時,未追加另一方為訴訟當事人。
三是判決生效后,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存在差異。判決呈現的法理方面并無不當,判決生效后,后期存在的瑕疵社會效果可能顯現。如前所述第三人以假結婚證取得被安置資格,進而取得回遷房屋產權。在拆遷補償協議被宣告無效,實際被拆遷安置人與拆遷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又未在法院訴訟要求重新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或要求拆遷公司對其另行進行補償之情況下,案件涉及的回遷房屋雖然產權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但在未有任何法律文書宣告該產權登記無效,或相關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向權屬登記部門主張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有誤時,第三人就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權屬感到不安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很容易在拆遷補償協議被宣告無效后引起申訴、信訪等問題。
四是在確定分割拆遷款時,特別是在家庭成員間基于親屬關系落戶在被拆遷房屋內,未考慮被拆遷人解決住房問題的需求,在判決分配拆遷款時可能導致權利人之間分配款項不均衡。
針對涉拆遷類案件審理,該院提出幾點建議:
一是程序務必嚴謹,特別是在涉及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開庭傳票程序下缺席審理的案件,應在窮盡所有的聯絡方式仍無法 聯絡到被告時再發布公告。
二是在確定分割拆遷款時,被拆遷人的承租權、物權之不動產所有權是拆遷的基礎,在考慮被拆遷人之拆遷基礎的前提下,應著重依據各被拆遷人解決住房問題的需求對拆遷款進行合理分配。
三是在涉及不動產權屬訴訟中,著重審查調解協議的合法性,防止調解協議侵害國家、集體、第三人權益;著重審查調解案件中有無遺漏訴訟當事人。
編輯:羅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