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建筑合同的注意事項

導讀:
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那么簽訂建筑合同的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關于簽訂建筑合同的注意事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資質情況;②施工能力;③社會信譽;④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1、施工許可證:
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為開工日期;
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為開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3、設計變更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4、圖紙延誤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6、質量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①鑒定合格,順延工期;
②鑒定不合格,視情況而定。
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準,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8、一周內,非施工單位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9、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2)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3)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
(5)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
(1)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2)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1)行使解除權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未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
(3)沒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合同解除后,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還應當履行通知、協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約義務。
1、對方如是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應加蓋其單位的公章。或者對方的經辦人應提供加蓋了其單位公章的簽約授權委托書。
注意:a、對方的授權委托書應該由我方保存,以便在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b、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托書。
2、加蓋的公章應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經過修改的,應由雙方在修改過的地方蓋章確認。
4、爭取取得對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合同文本一般都為多頁打印,雙方應在合同上加蓋騎縫章,以免出現合同文本被部分替換的爭議。
6、合同中的簽字最好使用藍黑鋼筆水書寫,這樣能夠明顯區分原件及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