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合同常識

導讀:
集團公司或工商管理部門推薦的標準合同文本,合同相對較完善。公司或個人自己起草合同,往往由于起草人合同知識不足等多種原因,合同內容就顯現出不足,留有隱患。起草一份完善的合同是減少合同風險的首要行為。一般情況下,起草方在起草合同時能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起草合同時應注意不能遺漏一般條款。(三)數量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國家沒有計量標準的數量單位。按樣品驗收的,要明確對樣品的共同提取、封存和保管。法律法規無規定的,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明確規定。那么起草合同常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集團公司或工商管理部門推薦的標準合同文本,合同相對較完善。公司或個人自己起草合同,往往由于起草人合同知識不足等多種原因,合同內容就顯現出不足,留有隱患。起草一份完善的合同是減少合同風險的首要行為。一般情況下,起草方在起草合同時能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起草合同時應注意不能遺漏一般條款。(三)數量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國家沒有計量標準的數量單位。按樣品驗收的,要明確對樣品的共同提取、封存和保管。法律法規無規定的,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明確規定。關于起草合同常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集團公司或工商管理部門推薦的標準合同文本,合同相對較完善。公司或個人自己起草合同,往往由于起草人合同知識不足等多種原因,合同內容就顯現出不足,留有隱患。起草一份完善的合同是減少合同風險的首要行為。
另外,每一份合同本身由起其自身的特點和背景,只有充分了解才可以達到最佳的目的。
一、合同起草權的爭取
這一點極為重要。一般情況下,起草方在起草合同時能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如無標準合同文本可依或認為不適宜采用標準合同文本,在談判過程中就要盡量爭取到合同的起草權。
二、合同一般條款
《合同法》第十二條列舉的合同一般條款有: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起草合同時應注意不能遺漏一般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個人姓名應與身份證一致,不能用綽號;個人住址應與身份證或戶口本規定一致。如個人經常居住地與身份證或戶口本中登載的地址不一致,可以用經常居住地為住址。單位要寫全稱,不能用簡稱,企業法人名稱及住址應與營業執照一致。
(二)標的
標的體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的,合同不能成立。比如買賣合同標的是貨物,在起草標的條款時,不僅要有貨物名稱,必要時還須加上貨物牌號、商標、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生產廠家等。(具體明確到無法有任何變動的空間)
(三)數量
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國家沒有計量標準的數量單位。如一定要使用,也要明確每“包”、每“箱”、每“袋”、每“捆”、每“打”的具體數量。
根據標的特點,有些還需注明標的毛重、凈重、正負誤差、合理磅差、自然減量、超欠幅度等。
(四)質量
本條款是最復雜、最易產生爭議的條款之一。要明確質量標準、質量驗收內容、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
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寫明標準名稱、代號或編號。
質量驗收有三種形式:按產品說明書驗收、按樣品驗收、按抽樣驗收。按產品說明書驗收的,說明書要真實、明確,包含所需技術標準和其他技術條件。按樣品驗收的,要明確對樣品的共同提取、封存和保管。
對質量提出異議期限和方式時,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明確規定。(可以具體約定)
(五)價款或報酬
實行市場價格的,按公平合理原則確定價格。要明確單價和價格總額及履行合同的其他費用如包裝費、包裝物回收費、保管費等由誰承擔;要明確價格計算方法、貨幣種類、支付時間和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要明確交付標的和支付價款或報酬時間。需分期或分批履行的,對每一期的履行期限也要作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