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

導讀:
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于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依據《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那么債務糾紛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于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依據《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關于債務糾紛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于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依據《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種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復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
1.對具體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司法解釋,因有立法機關的授權而具有等同于法律的地位。
2.為法院內部“審判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司法解釋,相當于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部門規章”,各級法院必須遵照執行。
3.對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合同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認定事實進行指導的司法解釋,因其解釋的對象不是法律,可視為最高人民法院為各級法院提供的辦案方法、規則,供各級法院在審判中參考,以提高司法能力。
4.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沒有法律、法令為依據的“立法性”司法解釋,如符合習慣法的內部、外部條件的,則形成我國以司法解釋為載體的習慣法,具有法律效力。
5.其他沒有法律、法令為依據且不符合習慣治形成條件的司法解釋,應視為司法政策,僅在一定時期內指導法院的司法活動。
三、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雖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條件不充分,但作為專門規定管轄的法律條文,多數時候還是有其應用的合理性,在沒有更具體的條款可用時,比起用《合同法》確定管轄,以該批復確定管轄更為合適,但應區分情況稍作變通。
1、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金、銀行轉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2、以實際劃出借款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權行為地還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為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系的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結點的原則。筆者認為,貸款方劃出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貸行為能夠完成的關鍵,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密切聯系點。諸如通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