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未辦妥產(chǎn)權人去世 筆錄簽字贈房有效

導讀:
公證未辦妥產(chǎn)權人去世筆錄簽字贈房有效祖父將房屋贈與孫子,不料公證手續(xù)還未辦妥,老人就去世了。近日,市二中院對這起財產(chǎn)權屬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確認孫子對爭議房屋的所有權。1999年7月初,拱某決定將名下位于國定路的房屋贈與孫子,由于孩子尚處幼年,拱某的小兒子,即孩子父親代為接受贈與并在公證筆錄上簽字。父親和大哥相繼去世,國定路房屋的歸屬問題成為拱家小兒子和姐姐之間爭論的話題。市二中院認為,拱氏祖孫間贈與和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是真實、明確的,相關公證筆錄內容符合訂立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那么公證未辦妥產(chǎn)權人去世。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證未辦妥產(chǎn)權人去世筆錄簽字贈房有效祖父將房屋贈與孫子,不料公證手續(xù)還未辦妥,老人就去世了。近日,市二中院對這起財產(chǎn)權屬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確認孫子對爭議房屋的所有權。1999年7月初,拱某決定將名下位于國定路的房屋贈與孫子,由于孩子尚處幼年,拱某的小兒子,即孩子父親代為接受贈與并在公證筆錄上簽字。父親和大哥相繼去世,國定路房屋的歸屬問題成為拱家小兒子和姐姐之間爭論的話題。市二中院認為,拱氏祖孫間贈與和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是真實、明確的,相關公證筆錄內容符合訂立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關于公證未辦妥產(chǎn)權人去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chǎn)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證未辦妥產(chǎn)權人去世
筆錄簽字贈房有效
祖父將房屋贈與孫子,不料公證手續(xù)還未辦妥,老人就去世了。房屋究竟歸孫子所有,還是作為遺產(chǎn)分割給子女?當事人幾經(jīng)爭議仍無法達成共識。近日,市二中院對這起財產(chǎn)權屬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確認孫子對爭議房屋的所有權。
1999年7月初,拱某決定將名下位于國定路的房屋贈與孫子,由于孩子尚處幼年,拱某的小兒子,即孩子父親代為接受贈與并在公證筆錄上簽字。雙方約定,在拱某履行贈與的同時,受贈人保留拱某其他兩位子女在該房屋內的居住權。此后,拱某的大兒子就父親贈房一事表示同意,并前往公證處在筆錄上簽字。同年9月 7日,拱某因病去世,而房屋贈與公證手續(xù)在兩天之后才得以全部辦妥。
2002年5月,拱某長子去世。其身前立下公證遺囑,將自己享有的那部分父親遺產(chǎn)繼承份額轉歸其妹妹,即拱某的女兒所有。
父親和大哥相繼去世,國定路房屋的歸屬問題成為拱家小兒子和姐姐之間爭論的話題。弟弟認為房屋已由父親贈與孫子,姐姐則堅持應將房屋作為遺產(chǎn)分割處理,雙方各執(zhí)一辭,最終對簿公堂。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確認拱某的孫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拱某的女兒不服提出上訴,認為父親與弟弟之間并未簽訂贈與合同,原審法院以公證處的筆錄內容確認雙方形成書面合意,并以此為依據(jù)作出判決,其理由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市二中院認為,拱氏祖孫間贈與和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是真實、明確的,相關公證筆錄內容符合訂立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原審法院據(jù)此認定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雙方間已經(jīng)構成贈與合同關系。上訴人主張雙方之間沒有贈與合同關系,并認為原審法院所作認定是對不同材料內容斷章取義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采納。
作者:□吳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