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實務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導讀:
當主要義務履行地無法確定的,兩個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七、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履行地在審判實踐中,有兩種較為常見的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那么審判實務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主要義務履行地無法確定的,兩個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七、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履行地在審判實踐中,有兩種較為常見的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關于審判實務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同履行地首先以雙方約定的履行地為準
即合同明確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據實體履行義務的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貨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
必須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確認中,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的履行地比較容易確定,難以確定的主要是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須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履行地。
三、關于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的含義
司法解釋以程序法規定為原則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則,因此,履行義務的含義要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
四、有多個合同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履行地的問題
合同項下的義務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個的,應當依照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何為主要義務,也要結合合同履行的實體內容來確定。當主要義務履行地無法確定的,兩個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五、合同履行地應當以書面約定為準
管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法院的協議。將書面形式從合同書、信件擴展到數據電文等有形形式,是現代信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為近年來的我國立法所確認。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第三條規定:“本條所稱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的形式。”
《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第三條規定:“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或以將來能夠使用、援引的其他形式訂立的,為便于將來可能產生或者已經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關系的糾紛,約定某個締約國法院或一個或幾個專屬法院的排他性管轄協議。”
[page]
六、約定的地點與實際履行地發生沖突的處理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一具體義務的履行地,不僅有實體法上的意義,還可能有訴訟法上的意義。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際簽訂地、履行地與約定的簽訂地、履行地不一致時,應當以約定地為準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當事人在約定合同履行地時,雙方對管轄有預期,不因與實際履行地不符而改變。
《合同法解釋(二)》第四條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七、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履行地
在審判實踐中,有兩種較為常見的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一是約定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要判斷何方當事人守約,需要經過實體審理方能確定,在確定管轄權的階段無法判明,這類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無法執行,應當認定為無效。
八、未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確定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對管轄爭議處理時,主要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對合同是否履行作形式審查。
因此,如果合同沒有履行,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管轄,但是,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也沒有實際履行的,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能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責任編輯: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