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履行的后果

導讀: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同時不損害任何其他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也就是合同法排除具有人身關系合同的適用。從合同的定義來看,合同要求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地位不對等的人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所以合法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另一個問題,就是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它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也就是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那么就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要求合同不履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對守約方的責任。那么合同不履行的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同時不損害任何其他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也就是合同法排除具有人身關系合同的適用。從合同的定義來看,合同要求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地位不對等的人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所以合法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另一個問題,就是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它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也就是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那么就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要求合同不履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對守約方的責任。關于合同不履行的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字】技術合同 真實意思表示 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
2007年1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花炮、煙花技術轉讓協議》,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傳授煙花安全彩光鞭炮制作技術及配方,包教包會,學會為止,并且被告要負責原告投產成功;原告學會煙花及安全彩光鞭炮技術后,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學費三千元整;付款方式是待原告全部學會以上技術后,一次性付清學費;原告在生產煙花、花炮過程中,如遇到技術上的難題,被告應對原告繼續免費支持,并保證原告投產成功。協議簽訂后,原告先后在瀏陽、被告處購買了原材料及設備,支出貨款15370元,原材料及設備托運到江西萬年縣,支出運費602元。之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開爆藥、煙花內筒泥底、錐形煙花等配方制作工藝,未向原告提供安全采光鞭炮制作技術。原告回江西萬年縣后,以被告提供的煙花技術配方進行試驗制作,未能成功。然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協議前往指導求教,被告一直未到原告處指導傳授技術,原告多次到瀏陽與被告協商未果。期間,原告先后四次往返于江西萬年縣與湖南瀏陽市之間,開支交通費1698.6元,住宿費710元,復印費203元。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花炮、煙花技術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識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傳授全部煙花、安全采光鞭炮制作技術及配方,不能保證原告煙花、安全彩光鞭炮投產成功。被告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其未給原告造成損失、原告的損失是自己造成的、原告生產煙花需辦理證照、本案中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等理由,因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長四、韓友初提出要求賠償其誤工費、出差補助費和煙花利潤因無相應證據和法律依據,對此,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對原告王長四、韓友初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姚禮淼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長四、韓友初原材料及設備款15370元、運費602元、交通費1698.6元、住宿費710元、復印費203元,共計18583.6元。
二、駁回原告王長四、韓友初其他訴訟請求。
如末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爭議焦點】
本案的被告人不安技術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是否構成違約責任?
【法理評析】
合同是一項當事人之間的反應真實意思表示的為達成某項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表示的民事約定,或者民事協議。以不違背法律及其他社會公序良俗原則為前提。同時不損害任何其他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但是關于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就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也就是合同法排除具有人身關系合同的適用。
從合同的定義來看,合同要求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地位不對等的人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目的是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合法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當事人都需要為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承擔民事責任。
這就涉及到另一個問題,就是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它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也就是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那么就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要求合同不履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對守約方的責任。法律的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為之的強制狀態,約束力或來源于法律,或來源于道德規范,或來源于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迫約束力。因為當事人違背的話就意味著要承擔國家的暴力工具干涉。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然協議約定一致的變更和解除是可以的;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不履行就要承擔懲罰性責任;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這是為保證合同正真完全地得到履行。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否則都得承受消極后果。
本文涉及到的技術合同,是指平等的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達成的具有明確全力義務內容的協議。本案的原告和被告簽訂了表示真實意愿的技術合同,所以當時就必須履行,然而本案的被告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對自己的合同義務卻置之不理,實際上就已經構成了合同違約,所以就需要對守約的一方原告兩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為履行本合同而付出的合同對價。 [page]
【法律風險提示與防范】
法律提示:作為合同類型的典型形態之一技術合同,法律對規定明確的規范標準,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必須嚴格遵守。合同雖然是民事約定,但是法律對合法的合同給予了強制力保護,所以對于民事約定中違約的當事人,合同的守約方就可以依據法律得到違約方的賠償。從法律的層面講,違約是一個懲罰性責任的承擔,但是從社會來講,違約就意味著誠信的不再擁有,作為一個市場經濟下的主體,這往往就是致命的。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三百二十二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條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三百四十九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