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全面履行合同 剩余費用不必支付

導讀:
醫院因此拒付剩余的款項,被廣告商告上法庭。近日,閘北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為原告沒有全面履行合同,對廣告商的訴請不予支持。發布合同2005年12月2日,廣告商與一家女子醫院簽訂《戶外廣告合同》。合同正式簽訂后,廣告商即將上述廣告牌口頭委托第三人制作。醫院先后按約向廣告商支付了相應的費用。拒付余款由于在發布后3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大部分廣告都已被拆除,醫院拒付剩余款項。因此,原告并沒有全面履行合同,被告也未取得廣告宣傳的整體效果,而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前期款項。那么原告未全面履行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醫院因此拒付剩余的款項,被廣告商告上法庭。近日,閘北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為原告沒有全面履行合同,對廣告商的訴請不予支持。發布合同2005年12月2日,廣告商與一家女子醫院簽訂《戶外廣告合同》。合同正式簽訂后,廣告商即將上述廣告牌口頭委托第三人制作。醫院先后按約向廣告商支付了相應的費用。拒付余款由于在發布后3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大部分廣告都已被拆除,醫院拒付剩余款項。因此,原告并沒有全面履行合同,被告也未取得廣告宣傳的整體效果,而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前期款項。關于原告未全面履行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市一家廣告商與上海一家女子醫院訂立合同,約定由該廣告商為醫院在住宅小區門口發布廣告。合同簽約后,廣告商即將該業務口頭委托第三人制作。由于與第三人因相關款項以及該項目未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而遭處罰等原因,在發布廣告3個月后,大部分廣告就被拆除了。醫院因此拒付剩余的款項,被廣告商告上法庭。近日,閘北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為原告沒有全面履行合同,對廣告商的訴請不予支持。
發布合同
2005年12月2日,廣告商與一家女子醫院簽訂《戶外廣告合同》。廣告費總價為108萬元;付款方式在合同簽訂后即付200個廣告發布費的20%,即10.8萬元,在發布200個廣告位后的5個工作日內,按200個發布金額付30%,即16.2萬元,剩余的50%即27萬元,按12個月平均付款,從發布月開始,每月底支付2.25萬元;后200個廣告位按同等方式支付。
合同正式簽訂后,廣告商即將上述廣告牌口頭委托第三人制作。2006年2月9日,位于閘北區象山小區、普陀區宜川等小區的200塊廣告宣傳牌制作完成并發布。醫院先后按約向廣告商支付了相應的費用。另200塊廣告宣傳牌,廣告商因醫院未支付預付款而未制作發布。
遭遇拆除
同年5月8日,廣告制作方給醫院發了一封《告知書》,說醫院在本市普陀、閘北所投放的200套社區告示欄全年廣告業務,系其與廣告商共同經營合作的項目。現因醫院未能按約向廣告商支付有關款項,其與廣告商的合作終止。并將于5月10日起,拆除醫院在上述地區所投放的廣告。
同時,由于廣告商與制作方在上述小區為醫院制作發布的200塊廣告宣傳牌,未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屬不合法行為。2006年5月24日,普陀工商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書,決定沒收違法所得1800元,罰款2000元,并限期于2006年6月30日前拆除上述廣告。
拒付余款
由于在發布后3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大部分廣告都已被拆除,醫院拒付剩余款項。于是,廣告商將醫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醫院支付廣告發布費3.15萬元。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原告由于未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發布廣告而被處罰等原因,致大部分廣告在3個月左右時間內被拆除。因此,原告并沒有全面履行合同,被告也未取得廣告宣傳的整體效果,而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前期款項。故對廣告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