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變更的情形包括什么

導讀:
有如下變更或撤銷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在合同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認等情形下,沒有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因此不發生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當事人一方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那么合同可變更的情形包括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如下變更或撤銷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在合同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認等情形下,沒有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因此不發生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當事人一方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關于合同可變更的情形包括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同可變更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可以變更的條件,當該條件成就時,合同可以變更。我們知道合同的內容都是當事人經協商一致達成的結果,體現著意思自治的原則,那么,我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出現什么情況時,可以變更合同。
(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變更合同。既然合同訂立體現著自愿等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是否訂立以及跟誰訂立合同,那么在合同生效后,當然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并與對方達成一致后,對合同進行變更。
(三)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對合同進行變更。有如下變更或撤銷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已存在著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合同變更的對象。在合同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認等情形下,沒有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因此不發生合同的變更。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內容的變更通常包括:標的變更;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消失;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等。
(三)合同的變更依當事人協議或法院裁決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當事人一方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三、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
合同的顯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于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認定顯失公平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
1、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
2、一方獲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
(二)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即利益受損一方是否因為無經驗或者對合同相關內容缺乏正確的認識能力,或者因某種急迫的情況,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