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后的糾紛處理辦法

導讀:
《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此,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之給付。當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予以適當減少。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那么合同終止后的糾紛處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此,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之給付。當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予以適當減少。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關于合同終止后的糾紛處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 合同終止后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當然也應當包括違約金條款。因此,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之給付。
2、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支持被違約方解除合同后可請求違約金。許多合同在諸如"如付款方無故解除合同,價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則應返還價款",或者"如一方無故解除合同,應給予對方違約金X元"等約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則,只要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們否決非違約方在此種糾紛中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的權利,顯然妨礙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與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3、我國的違約金制度是一種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制度。在本質上,合同當事人在多數場合里約定的違約金是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填補。因此,非違約方向違約方主張的違約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彌補的損失。當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簽訂之后.在履行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么辦?應當從有利于維護團結、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著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對于合同糾紛,盡管可以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但由于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于團結,不利于以后的合作與往來。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程序簡便.及時迅速,有利于減輕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壓力,節省仲裁、訴訟費用,有效地防止經濟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同時也有利于增強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友誼,有利于貢固和加強雙方的協作關系,擴大往來,推動經濟的發展。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后.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則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