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幾天放車符合法律規定

導讀:
在鑒定結果出來后,交警應該5天內通知車主領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交警核實的時間,也就是交警扣車的時間,從車主接受處理、補辦手續或提供證明之日起,交警扣車的時間不超過10天,最長不超過15天。
一、交通事故扣車幾天放車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車主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的時間,不超過30天,案情重大、復雜的最長不超過60天。
倘若需要車輛進行檢測、鑒定,交警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內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同時與鑒定機構約定的鑒定時間不得超過20天。在鑒定結果出來后,交警應該5天內通知車主領車。
可見,一般交通事故,交警扣車的時間是3 20 5=28天。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規定,鑒定時間是不計入交警扣車時間中的,且經上級交警部門審批,交警也可以在事發3天后再申請鑒定,因此,一般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時間,也可以是30 20 5=55天。
倘若交通事故案情重大、復雜的,交警扣車時間最長是60天,要求鑒定機構鑒定的時間,經上級交警部門審批,最長也可以是60天。這樣一來,交警扣車時間,最長是60 60 5=125天。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車主存在違法行為被交警扣車的時間是多久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車主因無證駕駛、未買交強險、車輛涉盜搶等違法行為,被交警扣車的,在車主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后,交警應該及時放車。
交警核實的時間,也就是交警扣車的時間,從車主接受處理、補辦手續或提供證明之日起,交警扣車的時間不超過10天,最長不超過1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