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合同違約賠償?shù)臉藴?/h1>
段建國律師2021.12.30713人閱讀
導讀: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那么裝修合同違約賠償?shù)臉藴省4舐删W(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關于裝修合同違約賠償?shù)臉藴实姆蓡栴},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 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1、賠償損失的范圍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合同法》第130條規(guī)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 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chǎn)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yè)額。

合同違約賠償損失計算的注意事項是: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或者計算方法,并且約定不違法,也無明顯不合理的,則適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但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法律法規(guī)對某一類合同的違約金有明確規(guī)定,并且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了違約金,都應適用法定違約金。法律法規(guī)對某一類合同的違約金作了規(guī)定,但同時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違約金,如果當事人已經(jīng)約定了違約金,則適用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則適用法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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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那么裝修合同違約賠償?shù)臉藴省4舐删W(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關于裝修合同違約賠償?shù)臉藴实姆蓡栴},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 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1、賠償損失的范圍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合同法》第130條規(guī)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 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chǎn)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yè)額。
合同違約賠償損失計算的注意事項是: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或者計算方法,并且約定不違法,也無明顯不合理的,則適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但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法律法規(guī)對某一類合同的違約金有明確規(guī)定,并且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了違約金,都應適用法定違約金。法律法規(guī)對某一類合同的違約金作了規(guī)定,但同時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違約金,如果當事人已經(jīng)約定了違約金,則適用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則適用法定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