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導讀:
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被告不同意,便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本案表面上是一個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但是事實上存在三個合同關系,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看,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那么合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被告不同意,便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本案表面上是一個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但是事實上存在三個合同關系,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看,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關于合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1年1月6日,原告馬某與買米人談好如何大米交易運輸后,馬某打電話給被告余某,由買米人支付運費,由被告運輸3600斤大米到金陽,并告知被告買米人要求將大米拉到石灰窯下貨,然后到三橋綜合批發市場拉白糖,最后才前往金陽。同時,原告喊被告幫忙帶貨款回來。在運輸過程中,買米人在石灰窯下走22袋大米后,被告按照運輸約定前往三橋。當達到三橋后,被告發現買米人未支付貨款而逃走,就打電話通知原告情況,并在現場多次電話聯系原告,保護好剩下的貨物,直到她到達三橋,將剩下的大米拉回,并同時前往南明區公安分局朝陽派出所報警。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被告不同意,便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
二、原、被告各自主張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1、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11條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2、作為被告方的代理人,我提出了如下的代理意見: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表面上是一個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但是事實上存在三個合同關系,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看,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理由在于:1、原告與買米人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原告與買米人達成口頭買賣協議,是在貨物到達金陽世紀城后買米人支付貨款。雙方并沒有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按照我國《合同法》第133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規定,當原告請搬運工將貨物裝上面包車交給買米人時,該批大米的所有權就已經轉移至買米人,買賣過程已經完成。從法律關系來講,因買米人尚未支付貨款,原告就只享有對買米人的債權,而不再享有所運輸的3600斤大米的所有權。我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因此,根據原告與買米人的約定,并已交付貨物給買米人的情況下,被告只承擔按照買米人的要求如何安全運輸至金陽世紀城的義務,貨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米人承擔,被告根本不承擔貨物被買米人(所有權人)提取后原告收不到貨款的賠償責任。2、被告與買米人之間是口頭運輸合同關系。在今天的庭審中,原、被告均承認運輸的費用是由買米人支付,這表明與被告形成運輸合同關系的是買米人,而不是原告,馬某打電話給被告,只能說明她為了促進自己的交易而介紹業務給被告,并不能說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因此原告無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11條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本案的事實中,貨物已經被托運方(買米人)提走,不存在毀損、滅失的情形,二原告遭受的損失只能向買米人索要,與被告無關。3、原告與被告之間是無償委托合同關系。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被告答應幫原告收貨款,是出于一種無償幫忙的意愿,而并無收取貨款的必然義務,因此雙方是無償的委托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可見,有償委托中受托人只要有過錯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償委托中,受委托人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委托人才能要求賠償。在本案中,被告沒有收取到貨款,是由于買米人實施詐騙,不支付貨款給被告,因此被告客觀上根本不能實現無償幫忙的意愿,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行為,因此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只針對買米人完成運輸合同,不存在貨物的毀損、滅失,在委托收款中既沒有超越委托權限,也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行為,因此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11條的規定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被告也理所當然地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代理人認為,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請法庭依法公正判決,駁回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法院的判決意見。
法院最終采納了我方的代理意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