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晚點西安律師索賠9.1元 鐵路局敬佩其勇氣

導讀:
因火車晚點一個半小時,未向乘客解釋原因,乘坐火車的西安律師毛家興日前將西安鐵路局和西安火車站起訴到法院,并索賠9.1元。從而引發了陜西省首例因火車晚點狀告鐵路部門的公益訴訟。但火車晚點,耽誤了他在原定時間內的工作,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將西安鐵路局、西安火車站告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并支付違約金4元,賠償誤工費5.1 元。2005年12月27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民事法庭開庭審理此案。對于毛家興的說法,西安鐵路局代理人稱,列車晚點是事實,但工作人員已作出解釋。關于索賠9.1元,毛家興稱,第一,原被告雙方的客運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那么火車晚點西安律師索賠9.1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火車晚點一個半小時,未向乘客解釋原因,乘坐火車的西安律師毛家興日前將西安鐵路局和西安火車站起訴到法院,并索賠9.1元。從而引發了陜西省首例因火車晚點狀告鐵路部門的公益訴訟。但火車晚點,耽誤了他在原定時間內的工作,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將西安鐵路局、西安火車站告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并支付違約金4元,賠償誤工費5.1 元。2005年12月27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民事法庭開庭審理此案。對于毛家興的說法,西安鐵路局代理人稱,列車晚點是事實,但工作人員已作出解釋。關于索賠9.1元,毛家興稱,第一,原被告雙方的客運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關于火車晚點西安律師索賠9.1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火車晚點乘客可以索賠嗎?
因火車晚點一個半小時,未向乘客解釋原因,乘坐火車的西安律師毛家興日前將西安鐵路局和西安火車站起訴到法院,并索賠9.1元。從而引發了陜西省首例因火車晚點狀告鐵路部門的公益訴訟。
背景新聞
火車晚點被起訴
據《華商報》2005年12月28日消息,2005年10月19日,西安律師毛家興在西安火車站購買了一張西安開往鎮安的4774次列車車票,開車時間為“2005年10月21日16時48分”。乘車當日,他提前40多分鐘趕到火車站,可發車時間到了也沒能進站。詢問候車室工作人員時,對方說晚點了,但沒說明原因。過了1小時32分鐘后,他才上了車。
毛家興說,上車后,他向多名工作人員詢問晚點原因,不但遭到無理拒絕,還被惡語中傷。最終,列車長同意在火車票背面蓋章,注明晚點時間。但火車晚點,耽誤了他在原定時間內的工作,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將西安鐵路局、西安火車站告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并支付違約金4元,賠償誤工費5.1 元。
2005年12月27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民事法庭開庭審理此案。
對于毛家興的說法,西安鐵路局代理人稱,列車晚點是事實,但工作人員已作出解釋。西安火車站代理人認為,列車乘務人員始終禮貌待客,“不可能”出現惡語中傷的情況。兩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關于索賠9.1元,毛家興稱,第一,原被告雙方的客運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第二,晚點后,被告工作人員并沒有向原告解釋原因,也沒有具體告知晚點時間,致使乘客只能在站臺前無聊地等待,白白浪費時間。如果告知具體晚點時間,乘客可以選擇退票或更換車次。第三,火車因自身原因晚點造成的損失要乘客承擔不公平。第四,《鐵路法》第十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乘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做到列車正點到達。因此,被告構成違約。第五,通常情況下,乘客退票時,鐵路部門要收取20%的違約金。根據有關法律原則,按照比率計算,當日20元錢的火車票,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4元違約金。同時,原告將自己從事的律師職業視為服務行業,據陜西省相關法規規定,該行業每年平均收入9987元,那么晚點一個半小時造成的損失為5.1元。
西安鐵路局答辯稱,他們敬佩原告起訴的勇氣,但列車晚點是普遍現象,目前還無法徹底解決,大家都在為“正點”努力。我國人口眾多,鐵路營運線少,全國7萬多公里鐵路,每人平均只有5厘米的鐵路線。“套跑車”是解決營運需求的有效方法之一。機械故障是司乘人員無法預料的,排除故障的時間也無法準確預計。
火車票屬于標準格式合同,原告購買了火車票,即表示默許該合同隱含的權利義務。該合同適用的《鐵路法》并沒有規定列車晚點要給予賠償。因此,原告索賠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因列車晚點要給每一位乘客賠償,那么鐵路部門將無法承受這筆巨大的開支。
另外,鐵道部剛剛頒布的“乘客列車晚點處置辦法”規定,依據調度計劃,晚點30分鐘要向乘客道歉解釋。此次晚點后,被告已經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起訴。最終,被告表示,目前他們已在服務質量上做出很大努力,盡量做到使乘客滿意。
據悉,法庭將擇日對本案做出判決。
據整理
討論一
火車晚點乘客索賠可有法律依據?
何向東(特邀主持人):近年,全國各地因為火車晚點索賠的官司不少。我們該如何從法律角度看待火車晚點索賠這一問題?
景雪(河南世紀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從法律上說,火車晚點糾紛屬于客運合同糾紛,承運人和乘客之間存在的是客運合同關系。
對于火車晚點,首先,從《民法通則》上可以找到依據,該法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其次,《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乘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最后,如果把乘客看作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由此可見,當火車發生晚點,乘客應當有知情權、選擇權和索賠權。對于承運人來說,在火車晚點時,應當有三方面的義務:一是告知義務。承運人應當向乘客及時告知有關火車不能正點運行的重要信息,并做好解釋工作。二是補救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車票載明的時間和車次運送乘客。火車晚點時,應當根據乘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車次或者退票。三是賠償義務。對乘客因延誤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所以,雖然《鐵路法》沒有直接規定火車晚點要給予賠償,但乘客要求就火車晚點問題進行賠償,還是有法律依據的。
討論二
火車晚點乘客索賠難在何處?
何向東:為何以前出現的火車晚點索賠官司中,基本上都是乘客敗訴的結果呢?
景雪:這有幾方面原因:第一是一些法官對法律適用的理解原因。如有的法官會認為,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鐵道部《鐵路運輸損害賠償規定》僅對乘客人身傷亡及其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作了規定,而有關火車晚點損失的賠償尚無規定,因此,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法官就以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中沒有規定為由,無視其他法律,而否定了乘客的索賠權。
第二,人們對承運人責任的誤解。火車晚點包括兩層意思:一是遲延發車,二是遲延到達。對于前者,無論是《鐵路法》還是《合同法》都明確規定,乘客可以退票或改乘其他班次。關鍵是遲延到達這種情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鐵路部門比較合適的違約責任是賠償損失。遲延到達與遲延發車的違約責任在責任形式上有所不同,乘客不能請求適用退票、改乘其他班次等救濟手段,但可以考慮賠償損失。但需要明確的是:(一)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是造成了損失。(二)這種損失應當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者是經濟損失,像時間損失及精神損失等不包括在內。(三)這種賠償是一種限額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對于乘客來說,還可能有因晚點導致錯過了重大商機等獲取經濟利益的機會所造成的損失。我國《合同法》以“可預見性”的標準限制了賠償范圍的任意擴大,“可預見性”應依一般社會常識為預見標準,鐵路部門自然無法預見眾多乘客貽誤了怎樣的商機,因此,火車晚點貽誤了商機而造成的損失一般不予賠償。
具體到毛家興的案件來說,其訴訟請求中有4元是“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或對違約金約定不明的,不需支付違約金。因此,他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支持。
討論三
火車晚點如何向乘客賠償?
何向東:火車晚點,乘客要求鐵路部門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雖然有法律依據,但很難得到實際賠償,這對乘客來說,是不公平的。對此問題如何解決?
景雪:雖然毛家興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很難實現,但是,他的訴訟請求倒可以給解決火車晚點賠償問題提供思路。即從法律上明確鐵路部門承擔火車晚點違約責任的方式應為通過減免票款來支付違約金。
所以,因火車晚點對乘客賠償于法于情于理都是應當的,但要兼顧公平,對火車晚點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似乎以支付違約金更為合適,也有利于操作。像毛家興訴訟中提出的違約金,是按鐵路部門退票費的收取比例得出的,如果退票費算違約金,這是乘客違約支付違約金。而讓鐵路部門為火車晚點支付違約金,也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