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老百姓遇到強拆如何解決?

導讀:
根據《征收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第三百八十五條倉單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若被征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那么普通老百姓遇到強拆如何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普通老百姓遇到強拆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或者是向有關部門來進行投訴舉報,被拆遷人遭遇強拆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一)房屋征收中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從房屋征收糾紛行政復議的原則來看,將其范圍限定在征收管理機關或人民政府及其其他部第三百零二條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門就征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遷過程涉及許多具體行政行為第二百八十二條質量保證責任,如行政機關作出的建設項目審批、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認定拆遷單位的資格、安置辦法、裁決、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為,當事人均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征收條例》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過程的兩個環節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作為救濟途徑:一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二是對作出房屋征收決第三百五十七條技術咨詢合同委托人主要義務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二)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限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根據《征收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第三百八十五條倉單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該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
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