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我國的老房子簽字了強拆合法嗎?

導讀:
行政強制法對強拆有明確規定,符合條件和程序的,強拆不違法。強拆分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和政府對被征收的房屋的強制拆除。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規定強制執行。有時強制拆遷是必須的,但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且由人民法院來制約和監督政府,以維持博弈的平衡。也就是說,以后政府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要強拆必須先向人民法院申請。二是,司法是否獨立,人民法院能否不受行政掣肘。如何拆掉這根梁,拔除這根刺,除了理論上的人民法院制衡,司法獨立外,民眾監督也必不可少。那么如果是我國的老房子簽字了強拆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政強制法對強拆有明確規定,符合條件和程序的,強拆不違法。強拆分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和政府對被征收的房屋的強制拆除。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規定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現行的制度設計,政府是作為中間人,由拆遷人即開發商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后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往往盡可能壓縮拆遷補償,加快拆遷進度,致使部分地區惡性事件時有發生。而按新條例,政府今后將被推至前臺,開發商、拆遷公司則不能再參與搬遷。
拆遷許可證淡出舞臺,并非說強拆就不存在了。有時強制拆遷是必須的,但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且由人民法院來制約和監督政府,以維持博弈的平衡。也就是說,以后政府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要強拆必須先向人民法院申請。理論上,人民法院既非利益主體,相對超脫獨立,執行程序應該更公正。
但這里有兩個問題: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土地財政當家的情況下,政府能否真正維護公共利益,取決于其能否超越自身利益。如果政府陷于自身利益無法自拔,公共利益只能是鏡花水月。二是,司法是否獨立,人民法院能否不受行政掣肘。而這一點,現實可能不容太過樂觀。
如果說非法強拆乃至暴力拆遷事件,是一座陰森恐怖的大殿,那“行政強拆”就是支撐它的大梁,同時又是一根扎人的刺。如何拆掉這根梁,拔除這根刺,除了理論上的人民法院制衡,司法獨立外,民眾監督也必不可少。
那些披著“公共利益馬甲”的強拆,也總是難逃民眾的火眼金睛。因為對公共利益最有發言權的是公眾。
紛繁的利益格局、多元的利益訴求,可能讓執政者出現行政理性的迷失。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最優的辦法就是對權力約束。尊重公民權益,應體現為一套公民與政府平等主張權利的制度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