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協議被強拆如何處理?

導讀: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拆遷房屋是先補償后拆遷的,如果未簽補償協議先拆遷的,被拆遷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申請行政訴訟等方式維權。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難以接受或者不能接受安置方案時,應當讓第三方介入,盡可能平和地進行調解。那么未簽協議被強拆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拆遷房屋是先補償后拆遷的,如果未簽補償協議先拆遷的,被拆遷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申請行政訴訟等方式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后至強制拆遷房屋,一般分為四個階段:區、縣房地局將拆遷許可證的有關內容向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公告,就補償安置的方案進行協商,達不成安置協議時交由區、縣房地局裁決和啟動行政或司法強制拆遷程序。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協商不成后缺少調解程序,故需要進一步完善。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難以接受或者不能接受安置方案時,應當讓第三方介入,盡可能平和地進行調解。如果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異議時,拆遷人即申請由政府進行裁決,繼而運用政府的強制力予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