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逾期違約金最高限額

導讀: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違反了具有法律效應的合同或者法律直接規定而向另一方支付的賠償性質的金錢。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30%。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逾期付款包括未按約定期限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支付價款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該復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答復:“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那么合同法逾期違約金最高限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違反了具有法律效應的合同或者法律直接規定而向另一方支付的賠償性質的金錢。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30%。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逾期付款包括未按約定期限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支付價款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該復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答復:“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關于合同法逾期違約金最高限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違反了具有法律效應的合同或者法律直接規定而向另一方支付的賠償性質的金錢。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逾期付款包括未按約定期限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支付價款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按照這一規定,違約金是否存在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由當事人約定。但是,國務院頒布的一些行政法規中對于一些合同的違約金有具體的規定,如1984年發布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現已失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中途退貨,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貸款總值的1%至5%,專用產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0%至30%,具體比例可由供需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商定。”又如1996年4月17日發布的《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1‰至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但是,在許多情形下,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一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違約金,但是并未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違約金的方法,有關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中也沒有具體的規定。
因而,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如何確定計算違約金的標準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關于延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比例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向黑龍江省高院作出了《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該復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答復:“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但是,這一計算逾期付款的標準很快不適應實際情況。
于是,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同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6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又作出了《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7號)。該批復仍然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規定為逾期付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這一批復所確定的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隨著有關金融政策的調整,與現實有較大差距,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又請示同一問題。這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公布了《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 8號,以下簡稱《批復》)。
《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批復》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第一,確立的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與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復函和批復的原則一致。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實際上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由法院對合同中應定事項的補充或者對當事人相關意愿的推定,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代替當事人填補合同欠缺內容。逾期歸還貸款行為實際上是逾期付款的典型形式,也是數量最多的一種形式,逾期貸款計收利息既包含了金融機構應收的利息,也包含了罰息成分即相當于違約金的部分。因而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對其他逾期付款行為的違約金計算有重大的參考價值。
第二,人民法院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隨著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變化而變化。這樣,最高人民法院不必專門頒布司法解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都是以中國人民銀行確立的相關標準作為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但一般來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總是滯后,不利于正確處理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爭議。
另外,除當事人對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終止日期有明確約定外,人民法院應當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到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實踐中如果商品房逾期交房,一般以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標準來計算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違約金,二是已付房款利息。以下是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規定,根據《民法典》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