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隱瞞房產5年后引紛爭 應判2/3房款給女方

導讀:
一套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離婚時被男方隱瞞。5年后,女方發現,遂將男方告到法院。羅湖法院判決,男方應按房款估價的2/3比例賠償女方,男方不服進行上訴。1 偶然聽說還有一套房 女方王美玉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稱,她與被告劉一林在1994年6月16日自愿結婚,雙方感情基礎尚可,生養了一個女兒。”同時又辯稱,這件事是發生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女方王美玉是知情的。經評估,該房屋評估總值為24萬元。3 一審判決被告給付2/3房款 因該房屋產權已過戶到案外人名下,無法分割。法院認為,本案為離婚后財產糾紛。4 一審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一林支付原告王美玉16萬元。那么離婚隱瞞房產5年后引紛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套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離婚時被男方隱瞞。5年后,女方發現,遂將男方告到法院。羅湖法院判決,男方應按房款估價的2/3比例賠償女方,男方不服進行上訴。1 偶然聽說還有一套房 女方王美玉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稱,她與被告劉一林在1994年6月16日自愿結婚,雙方感情基礎尚可,生養了一個女兒。”同時又辯稱,這件事是發生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女方王美玉是知情的。經評估,該房屋評估總值為24萬元。3 一審判決被告給付2/3房款 因該房屋產權已過戶到案外人名下,無法分割。法院認為,本案為離婚后財產糾紛。4 一審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一林支付原告王美玉16萬元。關于離婚隱瞞房產5年后引紛爭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套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離婚時被男方隱瞞。5年后,女方發現,遂將男方告到法院。羅湖法院判決,男方應按房款估價的2/3比例賠償女方,男方不服進行上訴。昨天,記者從深圳市中級法院了解到,二審已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女方獲得16萬元賠償款。
1 偶然聽說還有一套房
女方王美玉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稱,她與被告劉一林在1994年6月16日自愿結婚,雙方感情基礎尚可,生養了一個女兒。后來因為家庭經濟以及男方在外有第三者,夫妻產生矛盾,婚姻維持10年后兩人離婚,二人對孩子和財產的歸屬進行了劃分。
可是,2007年的一天,王美玉偶然聽說劉一林在布吉還有一套商品房,并且被曾經與其有男女關系的女人,以福田法院判決劉一林返還欠款為由查封了。王美玉這才知道,原來劉一林在離婚時,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
王美玉很氣憤:“我們離婚是因為被告過錯而造成,由于我不懂得用法律為自己爭取權益,又害怕他糾纏不休,才簽訂了不平等的離婚協議,現在我既然知道他當時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我就要要回屬于自己的財產。”王美玉請求法院判令:一、將被告位于深圳布吉某住宅產權歸原告所有;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一林辯稱:“那套房子不是當時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我堂弟劉一全用我的名義買的,因他那時候還沒有深圳戶口,就借用了我的名義購買。我們雙方當時簽訂了協議,有見證人在場作證。”同時又辯稱,這件事是發生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女方王美玉是知情的。他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 房產已轉至他人名下
一審法院查明,二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女兒由王美玉撫養,位于泥崗村的一套房產歸劉一林所有,還約定了其他的權利義務。
另查,位于布吉的房產于1997年11月27日登記在劉一林名下,登記價為60200元。王美玉主張“離婚后才知道被告名下有該套房產”,劉一林主張“該房屋是由其堂弟出資購買,因沒有深圳戶口,故借被告名義購買。”劉一林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承諾書》,但王美玉說:“從沒有見過這份《承諾書》。”
又查,2008年3月21日,位于布吉的這套房產以贈予的方式,轉到案外人何淑珍名下。
在法院調查期間,因雙方對這套涉案房屋現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王美玉向法院申請對該房屋進行評估,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該房屋進行評估,因被告劉一林不配合,導致評估人員無法進入室內現場勘察,故評估人員對該房屋進行多項假設的前提下進行評估。經評估,該房屋評估總值為24萬元。
3 一審判決被告給付2/3房款
因該房屋產權已過戶到案外人名下,無法分割。
法院認為,本案為離婚后財產糾紛。原、被告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沒有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故應適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涉案房屋雖然登記在被告劉一林個人名下,但因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故原告提出分割該房屋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劉一林主張該房屋是其堂弟的事實,因王美玉否認,他提交的《承諾書》不足以證明該事實,故對被告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還指出,劉一林不但在離婚時隱瞞該房屋,且本案在訴訟期間,他還不配合評估,將該房屋以贈予的方式轉移到案外人名下,該行為屬隱瞞及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在分割該房屋時,應少分或不分,因該房屋產權已轉到案外人名下,分割該房屋已不現實,現原告要求被告按該房屋評估價2/3比例進行支付的請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4 一審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一林支付原告王美玉16萬元。
被告上訴稱“認定事實不清”
劉一林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深圳市中級法院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與事實不符。劉一林堅持稱,涉案房產是其堂弟出資買的,并為此給堂弟寫了一份“承諾書”,由市仲裁委見證。
理由二:按“離婚協議書”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人所有”。該約定是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另外,根據最高法院規定,一方在離婚生效后,對財產分割有“反悔”的,可在一年之內起訴。但被上訴人卻在離婚五年之后提起訴求。顯然,訴訟時效已過。 [page]
理由三: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由原告撫養”,但一審審理時卻忽視了女兒由被告(劉一林)撫養的事實。同時,又提出“涉案房產位于布吉,雙方的住所地均不在羅湖區,原審法院無權管轄”的異議。
5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且劉一林在二審法庭調查時稱,涉案房屋的購房款是以他的名義支付的。案外人何淑珍是他的母親。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上訴人的名義購買的,登記在上訴人的名下,購房款也是以上訴人的名義支付的,按相關法律規定,該房屋屬于夫(于夫博客,于夫新聞,于夫說吧)妻共同財產。上訴人主張該房屋屬于案外人的財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還指出,《離婚協議書》中第一項內容為“房產”,第二項內容為“其他財產”,上訴人主張的“各自名下財產歸各人所有”的內容記載在《離婚協議書》第二項內容“其他財產”的范疇中,該“財產”當然不包括房產。
二人離婚時,上訴人沒有將該房屋的情況告知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在離婚后發現該房屋的情況,立即要求再次分割,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作為該房屋的實際占有人,不配合評估公司現場勘察,導致評估公司參照鄰近物業的市場價及該房屋的現狀等綜合因素,對該房屋進行評估,一審法院判令其補償被上訴人2/3房價款,并無不妥。 [page]
二審法院同時駁回了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并認為女兒的撫養問題與案件無關,法院不作審查。二審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文中所涉當事人均為化名)
律師點評
產權證書
是房產權歸屬權威證明
雅爾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寧生認為,本案焦點是涉訴的房產是不是共同財產。由于不動產所有權的公示適用登記制度,認定房地產的產權歸屬,最權威的證明就是房地產的產權證書。
劉律師認為,位于布吉的涉案房產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在被告名下,購房款也是以被告的名義支付的,按我國《婚姻法》規定,該房屋應當認定為被告與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提供的《承諾書》的效力,不足以抵抗產權證書的效力。因此被告主張該房屋屬于案外人的財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指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被告與原告離婚時,雙方對該房屋沒有進行處理,被告也沒有將該房屋的情況告知原告,原告在離婚后發現該房屋的情況,立即要求再次分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也未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在與原告離婚時隱瞞該房屋的情況,在訴訟期間又以贈與的方式將該房屋產權轉移到其母親名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于該房屋,被告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該房屋產權在轉移到案外人名下,分割該房屋已不現實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原告的請求,判令被告按照該房屋評估價值的2/3比例對原告進行補償,是合理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