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室內附屬設施

導讀:
今年7月,黃女士與他人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10月中旬交房,此后,黃女士按約支付了部分房款。黃女士與上家在買賣合同的附件中約定,房屋轉讓價格包含室內所有的裝飾、家具和潔具等附屬設施,并隨同房屋一并交付。其實,上下家只要在買賣合同中對屋內附屬設施的具體項目、價款結算、交付狀況等內容作細致明確的約定,糾紛就可避免。《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若房屋轉讓價格已包含了上述屋內附屬設施,則上家應保證能夠正常使用。那么二手房買賣合同室內附屬設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7月,黃女士與他人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10月中旬交房,此后,黃女士按約支付了部分房款。黃女士與上家在買賣合同的附件中約定,房屋轉讓價格包含室內所有的裝飾、家具和潔具等附屬設施,并隨同房屋一并交付。其實,上下家只要在買賣合同中對屋內附屬設施的具體項目、價款結算、交付狀況等內容作細致明確的約定,糾紛就可避免。《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若房屋轉讓價格已包含了上述屋內附屬設施,則上家應保證能夠正常使用。關于二手房買賣合同室內附屬設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7月,黃女士與他人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10月中旬交房,此后,黃女士按約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到交房時,黃女士發現室內的家具少了好幾件。黃女士與上家在買賣合同的附件中約定,房屋轉讓價格包含室內所有的裝飾、家具和潔具等附屬設施,并隨同房屋一并交付。如今,室內的床、衣柜和茶幾被上家搬走了。黃女士想問:能否要求上家返還搬走的家具。如上家不肯,自己該怎辦?
在二手房買賣中,不少上下家都會約定總房價包含屋內所有裝飾裝修、家電家具等附屬設施。由于附屬設施的價值和房價相比要小得多,因此不少購房者往往關注的是房屋能否按時辦理過戶手續,是否有質量瑕疵等問題,而忽視了對附屬設施交付的詳細約定,并因此產生糾紛。其實,上下家只要在買賣合同中對屋內附屬設施的具體項目、價款結算、交付狀況等內容作細致明確的約定,糾紛就可避免。《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從你來信反映的情況看,你們在買賣合同附件中約定,房屋轉讓價格包含屋內所有裝飾、家具、潔具等設施,并隨房屋一并轉移。盡管該約定是合同的附件,但附件作為買賣合同的一個部分,與合同正文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你有權要求上家把他搬走的家具還給你。我國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若你們對于附屬設施的交付約定不清楚,對具體有哪些家具未一一列明,你想通過法律途徑討回上家搬走的家具就很難,因為你很難證明看房時屋內究竟有哪些家具。此時,根據《合同法》總則的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你可以據此與上家進行協商,要求返還搬走的家具。對上下家來說,約定屋內附屬設施的交付應注意以下兩點:1、應盡可能在房屋買賣合同附件二(房屋內附屬設備狀況及室內裝飾情況)中把隨房屋一同轉移的家電、家具的數量、種類、型號等一一列明;2、如果無法一一列明的,則上家應承諾交付時保持原狀,如有損壞、遺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若房屋轉讓價格已包含了上述屋內附屬設施,則上家應保證能夠正常使用。如果附屬設施是屬于贈送性質的,則上家對于有瑕疵的附屬設施不承擔責任,但應明確告訴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