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買賣糾紛日益增多 怎樣買不上當

導讀:
房屋買賣糾紛增多,特別是在各種房地產調控政策的直接影響之下,各種房屋買賣糾紛問題更是暴露出來。該《意見》指出,要妥善處理各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依法穩定房屋交易市場。特意整理二手房屋買賣糾紛維權案例,讓讀者了解如何避免房屋買賣糾紛?我們首先關注二手房買賣糾紛維權。但在劉某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的20萬元時,王某竟矢口否認。律師說法現在一些房屋買賣中,為了避稅,有時買賣雙方會簽訂價格不同的兩份合同,這就是所謂的“陰陽合同”。對此合同,存在有效與無效兩種意見的分歧。那么二手房屋買賣糾紛日益增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屋買賣糾紛增多,特別是在各種房地產調控政策的直接影響之下,各種房屋買賣糾紛問題更是暴露出來。該《意見》指出,要妥善處理各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依法穩定房屋交易市場。特意整理二手房屋買賣糾紛維權案例,讓讀者了解如何避免房屋買賣糾紛?我們首先關注二手房買賣糾紛維權。但在劉某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的20萬元時,王某竟矢口否認。律師說法現在一些房屋買賣中,為了避稅,有時買賣雙方會簽訂價格不同的兩份合同,這就是所謂的“陰陽合同”。對此合同,存在有效與無效兩種意見的分歧。關于二手房屋買賣糾紛日益增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屋買賣糾紛增多,特別是在各種房地產調控政策的直接影響之下,各種房屋買賣糾紛問題更是暴露出來。
早在2009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指出,要妥善處理各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依法穩定房屋交易市場。
特意整理二手房屋買賣糾紛維權案例,讓讀者了解如何避免房屋買賣糾紛?出現糾紛之后,該如何維護合法權益?在此期間,讀者有房屋糾紛等相關法律問題,可直接向專業律師咨詢。
我們首先關注二手房買賣糾紛維權。
一房多賣買主應起訴保全
今年5月,老張相中了一套二手房,和房主簽了協議,付了首付就住進了該房。到了約定過戶的時間,房主以配合過戶為條件要求老張加價,雖然房市一片大好,但老張認為自己已經住進了房子,是否及時過戶對自己影響不大,所以沒有理睬。誰知9月過后,突然有人敲門拿著房產證要求老張搬家,他這才發現,原房主已背著他加價又把房屋賣給他人了。老張很是惱火,雖然手持與原房主簽訂的合同和收條,卻只能搬家走人。
律師說法
我國《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簡而言之,就是只有在登記機關辦理完畢產權登記,房屋的產權才算真正的發生了轉移。就房屋買賣而言,最重要的不是交房,而是過戶,只有過了戶領了產權證,這樣的房子才真正屬于買房人所有。本案中,老張雖然住進了房子,但是后來的房主有權以產權人的身份要求老張搬遷,而老張雖然購房在前,但由于無房產證,只能搬離房屋,去找原房主主張違約責任。所以,買房人在沒有房屋過戶的情況下,不能持坐等和無所謂的態度,應盡早催促房主過戶,如房主拒不過戶并流露出一房二賣傾向的,買房人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并請求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房主將房屋過戶他人,以確保買房人將來勝訴后能順利辦理房產過戶。
“陰陽合同”笑里藏刀 賣主貪小便宜吃大虧
2008年11月,王某通過中介找到劉某,表示愿意購買他標價58萬元的一套房屋。在房屋中介的撮合下,雙方以55萬元價格成交。在簽約時,他們為逃避一部分國家稅收,雙方在同一天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商品房權益轉讓書》,寫明劉某轉讓房屋權益的價格是35萬元;另一份是《房地產買賣合同》,確認價格為55萬元,并寫明此《買賣合同》僅是對《權益轉讓書》中約定價格的變更,而不作他用。[page]
隨后,王某向劉某支付了35萬元,劉某即配合王某辦理了產權轉讓。但在劉某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的20萬元時,王某竟矢口否認。
劉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律師的努力下,法院最終判決王某支付剩余20萬元。
律師說法
現在一些房屋買賣中,為了避稅,有時買賣雙方會簽訂價格不同的兩份合同,這就是所謂的“陰陽合同”。在實際的履行中,買家按價格較低的一份合同支付房款,賣家將房屋的權益轉讓給買家后,買家卻拒絕按價高的合同支付剩余購房款,雙方容易產生糾紛。
由雙方簽訂向有關部門備案的那一份價低的陽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原因在于其通過虛假降低合同標的的方式,欺騙登記部門,從而達到少交繳稅金的目的。退一步講,即使有個別法律人士認為陽合同具有合同的效力,可以成為確定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但是這一做法因為嚴重違反了我國稅收管理規定,如果發現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
實際履行的陰合同是雙方私下簽訂,這一份合同充分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并為雙方所實際履行。對此合同,存在有效與無效兩種意見的分歧。分歧的原因在于一是未經登記,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二是這一合同是否屬于《合同法》中界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但普遍認為這一合同雖然客觀上存在“串通”的情況,但合同本身不存在“惡意串通”,目的仍在于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真實記載,也應為雙方實際履行。此時的合同已經成立并且生效,是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的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