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怎樣算違約責任

導讀:
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解決買賣合同糾紛可以采取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如果將涉及不動產買賣合同所產生的糾紛均列為不動產糾紛應屬超出該條的文意范圍。
一、買賣合同糾紛怎樣算違約責任
1、買賣合同糾紛存在下列情形的算違約責任: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解決買賣合同糾紛可以采取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糾紛管轄權
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等多種。關于不動產有關糾紛的管轄法院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不動產糾紛”應理解為不動產物權糾紛,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是針對物的權屬關系發生爭議,之所以專屬管轄是因為不動產標的便于該地法院進行調查、勘驗,及時查明案件,也為了便于該案件審理終結生效后得以順利執行。如果將涉及不動產買賣合同所產生的糾紛均列為不動產糾紛應屬超出該條的文意范圍。不動產糾紛情況是復雜的,應根據案件情況分別對待,涉及物權糾紛的應適用專屬管轄。如果不涉及物權糾紛的不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