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滯納金與違約金混為一談

導讀:
滯納金是行政管理的執行罰,其具體適用的規定在各行政法規之中。從上述幾方面我們可以看出,滯納金與違約金有著本質的區別,是根本不同的兩個概念。違約金、滯納金分別規定在不同的部門法中。因此民事案件當事人要求滯納金這一主張就不能支持,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也是雙方當事人對違約民事責任形式認識不清造成的。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若雙方就滯納金的意思表示實為違約金時,應告知主張滯納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并詢問是否變更滯納金為違約金。同意變更的,則予以支持,不同意變更,堅持要求滯納金的,應予以駁回。那么莫把滯納金與違約金混為一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滯納金是行政管理的執行罰,其具體適用的規定在各行政法規之中。從上述幾方面我們可以看出,滯納金與違約金有著本質的區別,是根本不同的兩個概念。違約金、滯納金分別規定在不同的部門法中。因此民事案件當事人要求滯納金這一主張就不能支持,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也是雙方當事人對違約民事責任形式認識不清造成的。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若雙方就滯納金的意思表示實為違約金時,應告知主張滯納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并詢問是否變更滯納金為違約金。同意變更的,則予以支持,不同意變更,堅持要求滯納金的,應予以駁回。關于莫把滯納金與違約金混為一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事民事、經濟審判的同志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一方當事人依據與對方當事人間的買賣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有名及無名合同的規定,或在對方當事人拖欠其各種名目款項的情況下要求滯納金(zhinajin),這一主張應不應該得到支持呢?
滯納金(zhinajin)是因預期向國家繳納各種費用而需額外繳納的金錢。它是一種行政責任形式,只能對預期向國家繳納費用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反行政行為的責任形式。違約金則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金錢。它是一種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只能對于違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約的責任形式。
滯納金是行政管理的執行罰,其具體適用的規定在各行政法規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納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關于對逾期不交能源基金應如何加收滯納金等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凡應交納能源基金的單位,必須按稅務機關確定的交納期限及時辦理交納手續;對逾期不交的,當地稅務機關除限期追交應納基金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款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而對違約金則在《民法通則》、《合同法》中都有所規定。在《民法通則》違反民事責任一節中規定為: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合同法》在違約責任一章中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從上述幾方面我們可以看出,滯納金與違約金有著本質的區別,是根本不同的兩個概念。違約金、滯納金分別規定在不同的部門法中。違約金是平等主體間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滯納金則是在行政管理中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的規定而承擔的行政責任形式。正是由于滯納金不是民事責任形式,在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據。因此民事案件當事人要求滯納金這一主張就不能支持,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也是雙方當事人對違約民事責任形式認識不清造成的。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若雙方就滯納金的意思表示實為違約金時,應告知主張滯納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并詢問是否變更滯納金為違約金。同意變更的,則予以支持,不同意變更,堅持要求滯納金的,應予以駁回。對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可以按應承擔責任方的解釋告知主張滯納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按對方的解釋變更其主張,同意變更的予以支持,不同意變更的,應以該主張無法律規定、雙方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予以駁回。
既然滯納金是行政責任,那是不是民事、經濟案件法律文書中就不應出現滯納金的字樣呢?理論上是這樣的,但由于我國改革開放以前,諸如水、電、氣,都是由國家統一供應,使用水、電、氣的費用都是用戶向國家行政單位統一繳納,國家行政管理單位代表國家收取上述費用,金融單位也代為收取,因此,國家對未按期繳納者加收滯納金。盡管國家行政管理單位與用電、用水、用氣一方也有合同,但這種合同的主體不平等,合同關系不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合同關系,而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合同關系,即行使合同關系。而改革開放以后,行政管理機關的部分職能已經從行政管理機關剝離出去,許多原由行政管理機關管理的事項改用經濟手段調控,由相關的企業承擔原行政機關的部分職能,原由行政機關與用水、用電、用氣方簽訂合同的行政機關由相關的企業代替。而這種替代絕不是像一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從而代替行政單位行使的行政職權,這種替代說得更準確一些,就是合同主體的更換。合同主體的更換是產權的關系發生變化的結果。合同的主體發生了變更,合同的性質也發生了變更,但是我國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行政法規并未廢止。最為典型的,如北京市地方行政法規對逾期繳納供暖費的規定對現在逾期繳納者仍然適用。這就是現民事、經濟案件法律文書主文中出現滯納金字樣的惟一合理的情形。除此之外民事法律文書主文中不應再出現滯納金的字樣。
責任編輯:廖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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