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引起的權屬之爭

導讀:
2011年8月4日,陳嘯林委托律師一紙民事訴狀再次將自己的叔叔陳劍舟推上了民事審判被告席位。在致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起訴書中,他主張自己與陳劍舟簽署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陳劍舟老人一家不能信服法院的判決。鑒于自己兒子陳舒俊的法律知識和應訴經驗的匱乏,陳劍舟決定聘請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經過多方詢問了解,老陳一家于2011年10月26日,委托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巾幗金牌律師李海霞、張玉皛代理自己這起因拆遷引起的權屬爭議案件。那么拆遷引起的權屬之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8月4日,陳嘯林委托律師一紙民事訴狀再次將自己的叔叔陳劍舟推上了民事審判被告席位。在致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起訴書中,他主張自己與陳劍舟簽署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陳劍舟老人一家不能信服法院的判決。鑒于自己兒子陳舒俊的法律知識和應訴經驗的匱乏,陳劍舟決定聘請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經過多方詢問了解,老陳一家于2011年10月26日,委托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巾幗金牌律師李海霞、張玉皛代理自己這起因拆遷引起的權屬爭議案件。關于拆遷引起的權屬之爭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概要】
前篇——叔侄間的房屋轉讓
家住北京市房山區拱辰街道四街村村民陳劍舟(化名)與陳嘯林(化名)系叔侄關系。其兩家東西院毗鄰的住房,均為登記在已故陳厚元(陳劍舟之父,陳嘯林之祖父)老先生名下的未分割遺產。
2000年11月2日,因陳劍舟東院蓋樓,影響了陳嘯林西院的采光,遂經叔侄二人協商自愿以《證明》的形式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陳嘯林將原有老房八間半以十萬元對價轉讓給叔叔陳劍舟。
這份看似稀松平常的協議,并非通常意義上的房屋買賣合同,它實質表明了作為叔叔的陳劍舟對侄兒陳嘯林放棄繼承遺產的補償。
中篇——拆遷來襲,眼紅的侄兒訴叔叔
協議履行過后,陳嘯林一家在搬出老宅后的新家中,陳劍舟一家在2001年秋天拆掉西院新建的兩層小樓和自家原本的東院小樓里各自過著安安穩穩的日子。哪知2009年因房山區政府、拱辰街道辦事處關于“一至五街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啟動的拆遷工作,會一舉打破兩家人和諧的關系……
2009年11月,侄兒陳嘯林以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為由將叔叔陳劍舟訴至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但隨后又撤回起訴。
2011年8月4日,陳嘯林委托律師一紙民事訴狀再次將自己的叔叔陳劍舟推上了民事審判被告席位。在致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起訴書中,他主張自己與陳劍舟簽署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無可奈何的陳劍舟老人委托自己的大兒子陳舒俊(化名)代理自己應訴。于是,本家親戚對薄公堂……
后篇——一審過后
一審過后,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判決陳嘯林與陳劍舟于2000年11月2日簽訂的宅基地(房屋)買賣證明無效。陳劍舟老人一家不能信服法院的判決。他們認為自己依法辦事,所做行為并無不當,應到受到法律的保護。鑒于自己兒子陳舒俊的法律知識和應訴經驗的匱乏,陳劍舟決定聘請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經過多方詢問了解,老陳一家于2011年10月26日,委托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巾幗金牌律師李海霞、張玉皛代理自己這起因拆遷引起的權屬爭議案件。
【辦案掠影】
辦案第一輯:上訴篇
介入案件后,經驗豐富的兩位女律師認真分析了案件基本事實及一審判決內容,迅速找到一審判決中存在的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定案證據不足等問題。在此基礎上,李、張兩位律師,采用各個擊破的攻略,用洋洋灑灑好幾千字的上訴狀的形式,將一審判決中存在的問題一對一地一針見血的指出,并用事實和法律架起有力支撐。[page]
辦案第二輯:庭審篇
二審法院分別于2011年11月18日和2011年12月2日兩次組織開庭審理案件。法庭之上,李海霞與張玉皛兩位女律師邏輯清晰,以一輪天衣無縫的辨法析理和唇槍舌劍為捍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兩位律師胸有成竹的針對一審判決中存在的各項問題一一進行駁斥:
第一、一審判決超出原告訴求判定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范圍,判決宅基地買賣證明無效,違背了人民法院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
第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陳劍舟與陳嘯林于2000年11月2日簽訂的《證明》并非房屋買賣協議,而是對陳嘯林放棄繼承的補償2涉案宅基地的實際使用人是陳劍舟的兒子陳舒俊,而非陳劍舟本人;
第三、即便是通常意義上的房屋買賣協議,以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土地管理法》并未禁止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宅基地買賣行為2法律規定,出賣宅基地后只是不能在申請新的宅基地3一審法院適用《合同法》地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錯誤4未辦理過戶手續,就認定買賣協議無效違背《物權法》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第四、一審法院僅根據四村村委會的《證明》,就認定涉案宅基地為陳嘯林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顯然是證據不足。
最終,事實加上雄辯和法律的有力支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依法撤銷北京市房山區(2011)房民初字第7470號民事判決,裁定發回重審。
辦案第三輯:撤訴篇
案件發回重審后,自知無理可辨的侄兒陳嘯林識相地撤訴了。當事人陳劍舟一家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最終享受到自己應得的拆遷安置補償。
【律師說法】
筆者在拆遷法律實務工作中,接觸過形形色色的拆遷案例。歸納起來有兩大類:一類是,涉案房屋、地塊權屬清楚,苦于與拆遷方達不成一致協議的行政類維權案件;一類是面臨拆遷的房屋、地塊權屬不清的民事確權爭議??傊?,都是基于拆遷補償安置的利益引發的“血案”。
面對剪不斷理還亂的拆遷相關問題的困惑,有的人選擇自力抗爭或者公民代理。這其中,有的起到了一定的良性效果,而絕大多數最終以惡化局勢而不得不再次訴諸法律來解決(這其中,很大一部分由于錯過最佳維權時機而與最佳維權效果失之交臂,有的甚至是無力回天)的結果收場。所以,不如做另外一類人吧,他們相信在更加強調“術業有專攻”的今天,應該把專業的事項交給專業的人士去處理,依托專業人士的良好職業道德和專業職業素質,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最大限度的解決問題,既把握了處理問題的最佳時機,又從本質上節省了維權的時間、精力和金錢。[page]
2012年03月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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