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資格請求宣告合同無效

導讀:
請求:1、確認四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無效;2、高世勇及某某煤業公司返還某某煤礦,并把該礦的采礦權益返還給新密市牛店鎮某某村;3、某某煤業公司和高世勇立即停止采挖和經營行為; 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此,二原告與本案不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依法應當駁回其起訴。案件受理費91700元,予以退還;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劉某某、王某某負擔。那么誰有資格請求宣告合同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請求:1、確認四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無效;2、高世勇及某某煤業公司返還某某煤礦,并把該礦的采礦權益返還給新密市牛店鎮某某村;3、某某煤業公司和高世勇立即停止采挖和經營行為; 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此,二原告與本案不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依法應當駁回其起訴。案件受理費91700元,予以退還;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劉某某、王某某負擔。關于誰有資格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字】合同無效 相對人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某、王某某訴稱,被告高世勇、被告某某煤業公司、被告某某煤礦、被告某某村委會以企業改制為名,未經某某村村民會議集體討論,由時任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潘國平以村民委員會的名義,與高世勇于2004年5月22日簽訂《關于某某煤礦轉變經營機制備忘錄》,約定由高世勇承包某某煤礦直至煤礦資源枯竭為止;2005年1月7日,潘國平又以村民委員會名義,與高世勇簽訂《債權債務承擔備忘錄》,約定高世勇不得轉讓和變賣村里的某某煤礦,并且由某某村自己的某某煤礦擔保;2005年7月2日,潘國平又以村民委員會的名義,與高世勇簽訂《新密市某某煤礦改制備忘錄》,約定某某煤礦改制為有限公司,由高世勇控股,并以早已失效的某某煤礦實物資產評估報告(僅評估為346萬元,并且沒有評估某某煤礦的其他財產,包括無形財產)為依據,以其中的200萬元作為村里的股份入股,而由高世勇成立的某某煤業有限公司的股東里面,根本就沒有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和某某煤礦;2005年8月8日,潘國平又以村民委員會的名義,與高世勇簽訂《新密市某某煤礦改制協議書》,更進一步約定“某某煤礦即新密市某某煤業有限公司所有權是高世勇同志,某某村任何人無權干涉”。四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屬于嚴重的根本的違法和違反群眾利益。請求:1、確認四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標的額1165萬元)無效;2、高世勇及某某煤業公司返還某某煤礦,并把該礦的采礦權益返還給新密市牛店鎮某某村;3、某某煤業公司和高世勇立即停止采挖和經營行為; 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裁判要點】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某村委會與被告高世勇于2004年5月22日簽訂的《關于某某煤礦轉變經營機制備忘錄》、被告某某村委會與被告高世勇、被告某某煤礦于2005年1月7日簽訂的《債權債務承擔備忘錄》、被告某某村委會與被告高世勇、被告某某煤礦于2005年7月2日簽訂的《新密市某某煤礦改制備忘錄》、被告某某村委會與被告高世勇于2005年8月8日簽訂的《新密市某某煤礦改制協議書》的一方當事人均系某某村委會,另一方當事人為高世勇或者高世勇和某某煤礦,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及返還財產的,應當系合同的相對人,而二原告劉某某、王某某非上述合同一方的當事人。因此,二原告與本案不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依法應當駁回其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王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1700元,予以退還;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劉某某、王某某負擔。
【爭議焦點】
本案中原告是否有權提請法院宣布合同無效?
【法理評析】
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如物權法律關系)的重要特點,在于合同具有相對性,它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項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上的義務和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本案中,原告方提出的訴訟請求中包含了:請求確認四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無效的確認之訴,請求高世勇及某某煤業公司返還某某煤礦,并把該礦的采礦權益返還給新密市牛店鎮某某村的給付之訴等,給付之訴的成立要以確認之訴的成立為前提,即:如果要求被告某某煤業返還煤礦及相應收益,必須以四被告之間的合同無效為前提。
然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本案中,原告劉某某、王某某,作為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與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同上的權利,所以其向法院提出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即不具有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
那么在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情況下,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了四項,其中第一項就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里所說的“直接利害關系”是一種法律概念,與一般生活中所理解的“直接利害關系”不同。所以,盡管本案中的原告方認為被告方的合同行為影響到了自身的利益,但是從合同無效的角度提出訴訟請求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在這種情況之下,法院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是正確的。當然如果原告方要繼續維護自身的權益的話,需要變更訴訟請求,使自己成為適格的當事人,從新向法院提起訴訟。
從程序法角度看,本案中還涉及到一個共同訴訟的問題,所謂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類,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可以看到本案中的原告方代表的是廣大村民的利益,但是村民數量眾多,如果每一個人都以提起訴訟的話十分的不經濟,在此情況之下,受害人可以推選代表,由代表人進行訴訟。 [page]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法律提示:當公民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他人的合同行為的侵害,需要通過訴訟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的時候,一定要謹慎的提出訴訟請求,如果不是合同當事人,就要避免從合同法上的權利的角度提出請求,因為這樣會使原告因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而被駁回起訴。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