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應具備什么條件

導讀:
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本身能否獲得法律確認的效力,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以合同雖然成立但未生效而拒絕履行合同時,主張合同已經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就合同已經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比如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主張合同已經生效的當事人應當就條件已經成就而承擔舉證責任。要使購銷合同生效可以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那么合同生效應具備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本身能否獲得法律確認的效力,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以合同雖然成立但未生效而拒絕履行合同時,主張合同已經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就合同已經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比如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主張合同已經生效的當事人應當就條件已經成就而承擔舉證責任。要使購銷合同生效可以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關于合同生效應具備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本身能否獲得法律確認的效力,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以合同雖然成立但未生效而拒絕履行合同時,主張合同已經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就合同已經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比如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主張合同已經生效的當事人應當就條件已經成就而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當合同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義務時,如果另一方否認雙方合同關系的成立或存在,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就應對合同訂立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要使購銷合同生效可以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但是從風險控制上來說,一般不建議加蓋公司的銷售合同章,除非該銷售合同章已經備案過了。一般來說,公司的簽章應當用公司經備案的公章效力更高。當然這并不是表示用銷售合同章的合同就必然無效,這還要具體問題具體來看。但是財務部的財務章、采購部的圓章屬于部門專用章,因為購銷是公司經濟行為,而不是該部門的經濟行為,部門專用章是不能夠使購銷合同生效的。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公司合同專用章是專用的,只能蓋在合同上,蓋在合同以外的公文上無效。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并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于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署的效力方面沒有差異,總的來講,公章功能涵蓋了合同專用章的功能,合同專用章的功能是公章功能的一部分。之所以在公章之外,另行刻制合同專用章,原因在于為了實現兩者分別管理和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章和合同專用章是必須備案的印章,使用備過案的印章才能維護公司單位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