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如何處理?

導讀:
出現定金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按《認購書》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從上述分析看,購售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條款,是以銀行和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批準貸款為成立要件。那么房屋糾紛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現定金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按《認購書》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從上述分析看,購售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條款,是以銀行和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批準貸款為成立要件。關于房屋糾紛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屋糾紛在市民日常生活、經營中很常見,也是很多老百姓關心的問題。那么購房者在遇到糾紛時應如何處理糾紛呢?
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一般來說,可能會遇到以下六種房屋糾紛,分別是定金糾紛、未獲得貸款引起的糾紛、開發商違約糾紛、退房糾紛、開發商欺詐糾紛、先交費后入住糾紛、廣告、樣板間糾紛。這也是我們在處理房屋糾紛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問題。
一、定金糾紛
要正確處理《認購書》中的定金糾紛,首先應了解《認購書》的性質和《認購書》中約定的定金所擔保的內容。從《認購書》簽訂的背景和內容看,《認購書》并不是購房合同,沒有定金條款的《認購書》僅是購售雙方交易意向的表述,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并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但對房屋交易已達成初步意向的買賣雙方而言,為了保證雙方能進一步接洽房屋買賣,即購房者保證開發商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不將房屋另售他人,開發商保證購房者能再來接洽購房事宜,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認購書》顯然不能實現上述目的。
正是為達到上述目的,達成購房意向的雙方約定,由購房者向開發商支付一定的定金,以保證開發商在約定期限內不將房屋另售他人,同時保證購房者在約定期限內與開發商進一步洽談購房事宜。購房者交納了定金,認購書的性質就由意向書變成了協議,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就有了權利義務,開發商的義務是在約定期限內不得將房屋出售他人,購房者的義務是在約定期限內與開發商進一步接洽購房事宜。否則,購房者將損失定金,開發商將雙倍返還定金。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認購書》是購售雙方為進一步接洽購房合同而簽訂的協議,定金擔保的是雙方進一步洽談合同的行為。
了解了認購書的性質和定金擔保的內容,處理此類糾紛也就有了依據。
(一)、如因開發商原因致雙方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例如開發商將約定房屋出售給第三方等,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二)、如因購房者原因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例如購房者放棄購買約定房屋等,購房者將損失定金;
(三)、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經購房者與開發商協商,雙方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具體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已交納的定金;
(四)、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并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出現定金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按《認購書》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二、未獲得貸款引起的糾紛
不能一次性支付購房款的購房者,往往選擇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即先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其余的通過貸款支付。如果購房者貸款申請未獲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批準,造成逾期付款,是否構成合同違約呢?
按照銀行和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要求,購房者申請貸款,是以已簽訂購房合同作為前提。而購房款的支付方式作為購房合同的必要條款,購售雙方需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也就是說購房者在申請貸款前,在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了需由購房合同外第三方──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批準的貸款付款方式。如果貸款申請獲得批準,購房者可用貸款支付剩余購房款,如果貸款申請未獲批準,用貸款支付剩余購房款的約定就無法實現。從上述分析看,購售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條款,是以銀行和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批準貸款為成立要件。如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未批準貸款申請,購售雙方約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就成了無效條款。如因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未批準貸款申請造成購房者逾期支付購房款,因約定的付款條款無效,所以購房者并不承擔違約責任。此時購售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對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約定。如雙方無法達成新的協議,因原付款方式無效,造成購房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均可解除購房合同。如因購房者原因致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未批準貸款的,例如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等,購房者雖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因此造成雙方解除合同的,開發商可向購房者要求一定的損失賠償。另需說明的是,如因購房者未及時提交貸款申請材料造成逾期付款的,購房者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處理。
三、開發商違約糾紛
合同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就構成違約。對購房合同而言,購房者的主要義務是按期支付房款,而購房者在購房時,往往是按自己的承受能力選擇付款方式,所以因逾期付款造成的違約在實踐中極為少見。購房合同中的違約多數由開發商引起。下面主要說明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
1)逾期交房;
2)面積出現誤差;
3)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
4)變更規劃、設計;
5)房屋質量不合格;
6)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出現上述違約行為時,購房者應首先看購房合同中是否有對上述違約責任的處理約定,如有約定,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未約定違約責任的處理辦法,按法律規定可對開發商的違約行為要求賠償,賠償的標準以直接損失為限,具體處理辦法如下:
1、逾期交房
合同未約定逾期交付房屋違約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2、面積出現誤差
合同未約定房屋面積誤差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出現誤差,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面積誤差按下列辦法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3、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的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購房者應拒絕接收房屋,并視出賣人未交付房屋,因此造成逾期交付房屋的,應按出賣人逾期交房處理。如購房者已接收商品房,發現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的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購房者可要求出賣人限期更正,因更正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可按此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出賣人拒絕更正或在合理期限內未更正的,購房者可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以實際損失為限,實際損失包括設備、裝修的差價款、改動工程款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間的損失。
4、變更規劃、設計
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5、房屋質量不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和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參閱本節第四項退房糾紛的處理),其它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限期修復,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復的,購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因修復造成交房延誤的,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房屋的質量應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為依據,購房者對房屋質量存有疑慮的,可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房屋質量進行檢測。
6、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前述“規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出賣人未按期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致購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已付購房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現行為日萬分之二點一)。因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四、退房糾紛
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出現下列情況時,購房者可要求退房: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即逾期交房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房日期;
3)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4)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的(故意隱瞞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除外);
5)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辦理產權過戶的;
7)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準,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的;
8)合同中約定的其它退房條件出現時。
出現上述情況,購房者退房時,應向開發商出具書面通知。因上述1)、2)、3)、4)、5)、6)項原因致購房者退房,即因開發商責任導致退房,應由開發商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參閱購房過程中應納稅費章節)等。如購房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賠償標準,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彌補損失的,不足部分可另行要求賠償。因上述第7)項原因致退房的,開發商無過錯的,開發商不承擔賠償責任。
需注意的是,購房者退房時應同時通知銀行,解除借款合同,以免造成更大的利息損失。
五、開發商欺詐糾紛
合同中的欺詐是指合同一方故意隱瞞或歪曲事實,以達到獲利目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的數額,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開發商在售房中存在欺詐行為,是否也適用上述規定以增加開發商的賠償責任,在實踐上司法界對此一直存在很大分歧。多數人認為購房是一種合同行為,應適用合同法,而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另少數人認為購房也是一種消費行為,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時存在下列情形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雖未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欺詐行為時的法律適用,但從雙倍賠償原則的適用情形看,上述規定已從原則上肯定了購房者作為消費者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上具有歷史性的意義。但現實生活中因購售雙方在信息上的不對等,商品房銷售中的欺詐行為遠不止上述三種情形,所以萬望有識之士再接再厲,為爭取購房者作為消費者的地位而努力,以盡可能多的保護購房者的利益。在此需提醒購房者的是,因適用雙倍賠償原則的情形只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所以購房者在購房時仍不可大意,在購房時仍應按本書前面章節講述的方法對項目進行法律審查,以免上當受騙后,無法進行索賠。
六、先交費后入住糾紛
部分開發商在交付房屋時,要求購房者以先行支付物業費、水電氣開通費、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等作為入住條件。開發商的上述要求是沒有法律根據的。物業費是物業管理公司基于物業管理合同向業主收取的管理費用,應由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收取,而不應由開發商收取。水電氣的建設費用及開通費,由相應機構(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集團)向開發商收取,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已將上述費用計算在銷售價格中,所以開發商不應再向購房者收取上述費用。契稅是在辦理房屋交易時由購房者向稅務部門交納的稅金,除購房者委托開發商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外,契稅不應由開發商收取。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戶交納的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公共維修基金一般由開發商代收,交至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為管理,但開發商不得將收取公共維修基金作為房屋交付條件。
開發商以交納上述費用作為房屋交付前提條件,致逾期交付房屋的,應由開發商承擔相應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七、廣告、樣板間糾紛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商銷售房屋時設置樣板間的,除合同中明示交付的房屋與樣板間不一致,否則,實際交付的房屋應與樣板間一致。依據上述規定,開發商未在合同中明示交付的房屋與樣板間是否一致,交付的房屋與樣板間不一致的,購房者可按樣板間的裝修設備標準及合同約定的裝修、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的處理辦法要求賠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做出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應視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按照上述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商品房的描述和承諾除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外,房屋的描述和承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并不具有約束力。如商品房的描述和承諾明確具體,且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存在重大影響,該描述和承諾應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出賣人未履行該承諾,應視為違約,購房者可向出賣人要求違約賠償。
總結,在處理房屋糾紛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規為處理房屋交易糾紛中所遇到的問題提供了一定的借鑒。也是法律上的依據,為了能夠有效的避免糾紛問題,我們在涉及房屋糾紛問題中,可以先看一些有關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