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處理工程合同糾紛仲裁案例

導讀:
某縣一個污水處理施工項目,中標人為一家外省房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yè),是這個《仲裁申請書》的申請人;建設單位為某縣的歸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的污水處理廠;關于某污水處理工程合同糾紛仲裁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訂立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縣一個污水處理施工項目,中標人為一家外省房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yè),是這個《仲裁申請書》的申請人;建設單位為某縣的歸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的污水處理廠;關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產(chǎn)生的原因及預防、某污水處理工程合同糾紛仲裁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訂立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污水處理工程合同糾紛仲裁案例
理由表述:中標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發(fā)包合同》,在建設單位未完善施工手續(xù)、施工水電等可以施工條件下,應建設單位請求于2005年3月進入施工現(xiàn)場開始施工,合同規(guī)定開工后7日內(nèi)建設單位應支付工程預付款為合同總價款的15%,一直未支付,基于以上兩種情況,造成中標人的施工人員窩工、機械設備閑置,經(jīng)多次與建設單位交涉未果,被迫于同年7月全面停工。停工后建設單位未書面及口頭通知,重新選定了另一家施工單位,強行進入建筑工地施工。在此期間由于民工討要工資,政府部門出面以政府名義墊付了150萬元,而中標人已完工程量、現(xiàn)場臨建、臨電和部分變更項目的工程費未予支付,要求仲裁。
提供證據(jù):中標通知書、合同、進場通知書、規(guī)劃許可、施工許可、招標文件及其他施工過程中的發(fā)生的來往函件等。
一個答辯書從提頭到尾就一張紙。明確表示,施工合同不是我們簽的,從沒刻過這個合同專用章,法人的私章也不對,從未與中標人簽過合同,根本沒有合同中的法人授權(quán)委托人,聯(lián)系電話、開戶銀行全都不對。理所當然的該合同對我建設單位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其他內(nèi)容更是與我建設單位無關。而在答辯書里還沒有忘記告戒中標人,草率與他人簽訂合同,誤入歧途,教訓深刻等。
提供證據(jù):投資公司與建設單位辦理交接工作的請示;工商局出具證明;縣公安局出具證明及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印章刻制中心證明;與另一家簽訂的施工合同;法定代表人證詞等。
這時,給仲裁庭提了個難題。第一是項目法人主體的確定;第二是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才是賠償?shù)膯栴}。
那么先從建設單位主體開始分析吧:
1、 招標過程的合法性
本工程招標投標,是進入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開標、評標、定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委托的是工程類甲級資質(zhì)的招標代理公司,有招標代理委托合同,代理范圍有監(jiān)理、土建安裝施工及相關設備、材料采購。招標過程是合法的。
2、 公章、私章的合法性
首先依據(jù)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偵查機關根據(jù)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gòu),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否定了縣公安局提供的證明。
其次,04年建設單位與招標代理公司簽訂的《招標代理委托合同》中的合同專用章和法人私章與05年與中標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專用章以及法人私章完全相同。
另外,05年中標人提請仲裁后,06年建設單位請求延期開庭的申請書加蓋的印章竟也是建設單位所稱的私刻印章。
基于以上證據(jù),對于建設單位所稱合同主體不是本單位的答辯不予支持。
再從合同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情分析:
1、 建設單位是否知悉招標投標過程
仲裁庭注意到,開標過程由招標代理公司主持,建設單位派代表參加,關鍵的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也參加了,并做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參加了評標工作,那么整個招標過程法定代表人自己是十分清楚的。既然招標程序合法、公正、公平,簽訂的施工合同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 政府墊資歸還欠款行為的性質(zhì)
由縣污水處理廠立項的污水處理項目,政府有關部門向污水處理廠辦理了土地使用證、規(guī)劃許可、工程報建、用地許可、項目選址意見、施工許可等有關證件,從立項到全面停工建設單位沒有變,所以建設單位的法律地位也沒有改變。縣政府對本工程極為關心,由于建設單位資金短缺,沒有錢撥付工程款,從而造成的民工上訪事件,是由政府出面以政府名義撥付了150萬,并與中標人簽訂了“墊付協(xié)議書”,而且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時在協(xié)議書上簽了字。
鑒于以上證據(jù),可以確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容質(zhì)疑的,那么剩下的就只有賠償了。
此案例的賠償也比較麻煩,因為發(fā)生的工程量、變更、人員窩工、機械閑置、現(xiàn)場管理、現(xiàn)場臨建、施工人員和大型機械進出場、圍墻、排障、臨建道路、機械設備租賃等等,都需要核實,其中甚至還有招標發(fā)生的費用(招標代理服務費是向中標人收取的)。
具體費用的明細就不在此累述了,還有“后承包人”使用著的呢。但有一點十分可惜,由于合同簽訂的比較粗,其中,對于發(fā)包方原因造成損失例如:停工賠償金、可期待利潤,還有臨電、基礎標高變更等,在合同簽訂和實施過程中都沒有書面協(xié)議或書面認可,仲裁庭都不能予以支持,其實大家都明白。這樣施工單位即使勝訴,也沒有得到多少賠償,本來中標了一個2000多萬的工程施工項目,糾紛發(fā)生后想獲得也應該獲得240萬賠償,結(jié)果終局裁決只獲得了130萬的賠償金(逐項都有書面證據(jù)),仲裁費還得按申請的賠償比例分,申請人還要負擔那不予認可的110萬元部分,仲裁費還需交納接近一半。其實,整個工程中,中標人已經(jīng)施工四個月,還在賠錢,這可真是慘痛的教訓。
通過這個案例,反映了一個比較重要,但又特別容易忽略的事情,做為一個項目法人主體的確定,十分重要,千萬不要馬虎,幸虧還是個立項時就沒變過的,要是象現(xiàn)在好多項目立項后又變更法人了,又重新改名字了,法定代表人又換了等等。還有人最基本的道德水準,真是太需要加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