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律師:大連市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實施辦法

導讀: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合同價款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據本辦法實行建設工程合同擔保。第四條大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建設工程合同擔保的保證人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經營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第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擔保的擔保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后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那么大連律師:大連市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實施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合同價款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據本辦法實行建設工程合同擔保。第四條大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建設工程合同擔保的保證人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經營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第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擔保的擔保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后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關于大連律師:大連市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實施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連市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實施辦法》的通知
(大政發[2006]93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大連市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建設市場運行機制,規范建設市場主體行為,保證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降低工程風險,保障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合同價款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據本辦法實行建設工程合同擔保。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合同擔保,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
第四條大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工作的監督管理。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擔保種類、方式和擔保人
第五條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分為投標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
第六條建設工程合同擔保一般采用銀行保函和專業擔保公司擔保書保證的方式。投標擔保,經當事人協商也可采用投標保證金的方式。
建設工程合同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建設工程合同擔保的保證人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經營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
本辦法所稱專業擔保公司,是指以擔保為主要經營范圍和主要經營業務、依法登記注冊的擔保機構。
第八條專業擔保公司承擔建設工程合同擔保時,擔保余額的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倍;單筆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公司凈資產的50%。不符合該條件的,可以與其他專業擔保公司共同提供擔保。
第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擔保的擔保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
第三章投標擔保
第十條投標擔保是指由擔保人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后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向招標人提供投標擔保。投標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可視為不響應招標文件,招標人可拒絕其參加投標。投標擔保的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施工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
第十三條投標擔保也可以采用投標保證金的方式。采用投標保證金方式的,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施工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十四條除不可抗力外,投標人在截標后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者中標人中標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與招標人簽訂承包合同的,招標人有權不予返還投標保證金;或由擔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擔保責任:
(一)招標人依法選擇次低價中標,擔保人向招標人支付中標價與次低標價之間的差額;
(二)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擔保人向招標人支付重新招標的費用。
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支付金額不超過雙方約定的最高保證金額。
第四章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五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業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第十六條業主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向承包商提交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合同價款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實行一次性擔保,擔保的額度不得低于工程合同價款的15%。
第十八條對于建設工程合同價款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的工程,可按工程合同確定的付款周期實行分段滾動擔保,每段的擔保金額應為該段工程合同價款的10%-15%。采用分段滾動擔保的,在業主、項目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對分段工程進度簽字確認或結算,業主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后,當期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解除,并自動進入下一階段工程的擔保。
第十九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主根據合同的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起30日至180日。
第五章承包商履約擔保
第二十條承包商履約擔保是指由擔保人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
第二十一條承包商應當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向業主提供與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額度相等的承包商履約擔保。
第二十二條承包商由于非業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業主有權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由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資金、設備或者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二)另覓經業主同意的有資質的其他承包商,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業主仍按原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的部分,由擔保人在保證額度內代為支付;
(三)按照合同約定,在擔保額度范圍內,向業主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三條業主提出索賠,應當書面通知承包商,說明其違約情況并提供項目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單位對承包商違約的書面確認書。如果是因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提出索賠,業主還應提供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至180日。
第六章承包商付款擔保
第二十五條承包商付款擔保是指擔保人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含農民工,下同)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支付各項費用和價款,以及工資等款項的擔保。
第二十六條承包商付款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有效期截止時間為自各項相關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后30日至180日。
第二十七條承包商簽訂承包合同后10日內,應辦理農民工工資付款擔保手續。農民工工資付款擔保采取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保證方式。擔保額度:工程合同價款500萬元以下的,為工程合同價款的10%;工程合同價款超過500萬元的,為500萬元以下部分的10%與超過500萬元部分的5%之和。
第二十八條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工資等各項費用和價款的,由擔保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業主與承包商應在建設工程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將建設工程合同擔保情況同時備案。
第三十條凡未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建設工程合同擔保的,視為建設資金未落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業主、承包商違反本辦法的不良行為記入房地產信息管理系統、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等企業信息及信用評估系統。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