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間建材價格大幅上漲不屬于當事人不可預見的情形

導讀:
而從本案案情看,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二公司因材料價格上漲導致的差價損失幅度尚難達到情事變更原則所要消除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顯失平衡的嚴重程度。因此,一審法院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判決指揮部補償二公司材料差價損失,依據不充分。指揮部要求駁回二公司有關補償其材料差價損失的訴訟請求的上訴主張和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則不能產生“情事變更”的法律效果。就本案涉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而言,建材價格的起伏漲落無疑應當是一個普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在確定投標價格時首先應當考慮到的重要因素。那么施工期間建材價格大幅上漲不屬于當事人不可預見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從本案案情看,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二公司因材料價格上漲導致的差價損失幅度尚難達到情事變更原則所要消除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顯失平衡的嚴重程度。因此,一審法院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判決指揮部補償二公司材料差價損失,依據不充分。指揮部要求駁回二公司有關補償其材料差價損失的訴訟請求的上訴主張和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則不能產生“情事變更”的法律效果。就本案涉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而言,建材價格的起伏漲落無疑應當是一個普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在確定投標價格時首先應當考慮到的重要因素。關于施工期間建材價格大幅上漲不屬于當事人不可預見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武漢繞城公路建設指揮部與中鐵p八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終字第81號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如何確定案涉工程價款總額:二是指揮部應否對二公司進行材料差價補償。
一)關于焦點一。(略二)關于焦點二。根據作為當事人《施工承包合同》組成部分的<合同通用條款>第70.1條約定,除非合同專用條款另有規定,凡是合同預期工期在24個月以上者,在合同執行期間,由于……材料的價格漲落因素應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而在案涉工程武漢繞城公路東北段施工(15、16合同段)《招標文件項目專用本》“投標須知修改表”第11.6條約定,本合同在施工工期內不進行價格調整,投標人在報價日寸應將此因素考慮在內。從以上條款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公路建設工程工期在24個月以上的,由于材料價格漲落因素應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但合同專用條款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應當認定,本案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明確排除了因材料上漲而進行合同價款調整的可能。此外,情事變更原則的功能主要是為了消除由于訂立合同時的基礎情勢發生重大變更所導致的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顯失平衡。而從本案案情看,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二公司因材料價格上漲導致的差價損失幅度尚難達到情事變更原則所要消除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顯失平衡的嚴重程度。因此,一審法院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判決指揮部補償二公司材料差價損失,依據不充分。指揮部要求駁回二公司有關補償其材料差價損失的訴訟請求的上訴主張和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一審判決第二項,應予撤銷。
附:承辦法官對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的解析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發生不能歸責于當事人的異常變動,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變得異常艱難并導致當事入利益關系的顯失平衡,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在大陸法系,情事交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債法中的具體體現,其基本功能主要是為了消除由于訂立合同時的基礎情勢發生重大變更所導致的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顯失平衡。
我國《合同法》并未規定情事變更原則,其主要考慮是目前并不存在規定情事變更原則的社會環境必要,且規定情事變更原則有可能將當事人本應承擔的合理風險也作為情事變更對待,將對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在此情況下,如果實踐中確實曲現情事的異常變動,并有借鑒該原則之必要的情形,只能針對個案嚴格限制其適用范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為:(1)須存在情事的變更。“情事”包括構成法律行為成立當時之環境或者基礎的一切客觀情況;情事之變更,須在法律行為成立后,債之關系消滅之前; (3)情事之變更,須為當事人未能預料并且無法預料;(4)情事之變更,須不可歸責于當事人;(5)情事變更后,維持原有法律行為之效力須構成當事人間利益的顯失平衡。
本案的關鍵之所以在于如何理解“不可預見”.原因在于其系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主觀要件,其中:預見的主體為因情事變更而遭受不利的一方當事人;預見的內容為情事變更發生的可能性;預見的時間為合同締結之時;預見的標準應采取主客觀相統一的標準,即一個普通人在正常條件下是否能夠預見。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則不能產生“情事變更”的法律效果。確定“預見”曲界限應結合具體法律關系的特征。就本案涉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而言,建材價格的起伏漲落無疑應當是一個普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在確定投標價格時首先應當考慮到的重要因素。
而從建筑市場實踐看,材料價格隨著市場變化出現漲落殊為正常,將其認定為非當事入所能預見之“情事”有違一般行業判斷標準。否則,以此為依據對合同價款動輒進行調整將成為常態,這不僅會嚴重損害法律關系的穩定性,更有可能使當事人(尤其是建設方)確定合同權利義務的預判基礎大大削弱。因此有必要將其納入當事人應當預見的范圍。而根據案涉工程的招標文件以及作為當事人施工承包合同組成部分的一系列文件的相關內容看,可以認定建設方已經明確地預先排除了因材料上漲等原因而進行合同價款調整的可能。對此,作為“預見”主體的二公司,不僅是“應當預見”的,而且其據此主張調整合同價款的主張也是有違誠信的。情事是當事人為一定法律行為的背景,其與法律行為的達成具有社會觀念普遍認可其為客觀必然的因果關系。確認一個客觀事實的巨變是否屬于情事變更,關鍵在于此項變更是否引起質的履行艱難,并且產生不公平的結果。本案中,二公司主張調整的是漲幅超過5%的材料價差部分,這涉及的就是“變動”是否構成“異常”以及是否造成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顯失平衡”的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亦作出了否定的認定。
此外,指揮部與二公司簽訂《國道主干線武漢繞城公路東北段項目一期工程合同(土建第十五合同段)》的時間是2003年4月4日。而從2004年7月日,湖北省交通廳下發的鄂交基[2004]314號《關于對在建高速公路項目主要材料漲價實施價格補貼的意見》內容看,其系鈍對2002年末以來全國建材價格持續大幅度上漲的情況,要求各有關單位根據風險共擔、合理補償的原則,對2002年10月至2003年12月在建的高速公路土建主體工程的水泥、鋼筋、鋼絞線等主要材料漲價幅度大于5%的實施補貼。這表明本案借鑒情事變更原則還存在另一個障礙,就是尚不符合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時間要件。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第二項有關指揮部補償二公司材料差價損失的判項。
——辛正郁:《施工期間建材價格大幅上漲不屬于當事入不可預見的情形——武漢繞城公路建設指揮部與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8年第2輯(總第34輯),法律出版社2()08年版,第162~171頁。
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施工方以施工期間建材價格大幅上漲為由,主張建設方進行材料價差補償。其依據是合同履行期間的客觀情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當事人權利義務顯失平衡。在《合同法》并未明確規定情事變更原則的情況下,借鑒法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格外慎重。重要的衡量標準之一就是看合同履行期間是否發生了當事人不可預見的基礎情勢的重大變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