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將房子送女兒可不可以反悔

導讀:
但是本案中的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房子送給自己的女兒。現趙某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房屋贈予。第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屬于有身份關系的協議而其中財產分割的內容是作為離婚協議的附加部分也應屬于婚姻法調整的內容。若趙某與錢某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登記在趙某名下的房屋贈予女兒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趙某是享有撤銷權的。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協議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那么離婚協議中將房子送女兒可不可以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本案中的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房子送給自己的女兒。現趙某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房屋贈予。第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屬于有身份關系的協議而其中財產分割的內容是作為離婚協議的附加部分也應屬于婚姻法調整的內容。若趙某與錢某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登記在趙某名下的房屋贈予女兒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趙某是享有撤銷權的。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協議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關于離婚協議中將房子送女兒可不可以反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方送東西給另一方在禮品沒送出前一方如有意反悔當然可以反悔。但是本案中的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房子送給自己的女兒。房子并沒有過戶。事后卻反悔聲稱要撤銷贈與。這樣的法律關系其實不適用合同法而應該適用婚姻法。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協議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案情
2009年趙某與錢某協議離婚并對財產進行了分割關于趙某名下的房屋雙方約定贈予女兒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現趙某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房屋贈予。對于此種情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屬于有身份關系的協議而其中財產分割的內容是作為離婚協議的附加部分也應屬于婚姻法調整的內容。依據最高法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婚姻就財產分割到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不能撤銷該離婚協議中的贈予。
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的財產分割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的規定應適用合同法分則中關于贈予合同的規定。趙某可單獨撤銷該房屋的贈予。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若趙某與錢某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登記在趙某名下的房屋贈予女兒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趙某是享有撤銷權的。但該贈予協議是以離婚為前提是作為離婚協議的附屬部分此時不能單獨地將財產的處理看做是財產性質的協議而否認其具有人身的性質。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該贈予協議應該屬于婚姻法調整的內容。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協議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該解釋也明確了趙某的情形應該受婚姻法調整而非受合同法關于贈予的規定調整。




